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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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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GM/93號批示

第8/GM/93號批示

在財政司設置之預測公共財政的資訊模式,已履行了賦予中期計劃辦公室其中一項的主要工作,但仍未完成該辦公室的所有目標,甚至某些新的計劃在不斷產生。該等計劃是符合施政宏大目標策劃的需求及意念構思和發展的努力。匯集此等意念和回應澳門將面對的新挑戰。

實際上,在一個具極大而迅速變化的國際性和地區性的前提下,只有一個長期預測的行動,才能指引確保賦予本地區一個顯示其效益的專有認別及功能效價價值的各個情況的訂定和選擇。

此外,由於未來數年在運輸及環境基建上將出現極大的變化,以及因擴展和加強與高科技發展或經濟增長的地區例如歐洲共同體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作關係,將給與私人經濟從業人士創設新機會。所以,過去的工作應繼續和深化。

因此;並為繼續該等目標,有需要擴大中期計劃辦公室的活動範圍、訂定一個新活動期限和進行認為需要的配置。

基此;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一款b項所賦予之能力,以及按照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戎O如下:

一、九月二十九日第124/GM/90號批示所設立名為“中期計劃辦公室”的計劃組,改稱為“策劃暨合作辦公室”,葡文簡稱GPC。

二、九月二十九日第124/GM/90號批示第二、三及四項內文改為如下:

二、策劃暨合作辦公室的目標有:
a)對於具多功能性質而需要行政當局各機關或機構參與的計劃,推行及協調計劃的編制、注視、分析及使之有效所需的工作,惟這些工作不得屬於其他機構的特別職責;
b)取得、綜合及分析所有與行政當局本身或其參與之企業及其它組織直接發展的計劃的程序及施行之有關資料,惟必須是上級要求編制文件的必要資料;
c)與其它本地、葡國、外國或國際的組織合作研究關於可成為合作協議對象的各項問題;
d)構思、分析及建議有關技術——經濟、財政及企業各範疇合作的活動、程序及計劃;
e)倘有要求時,注視有關合作協議的磋商及執行。
三、為上條之規定,策劃暨合作辦公室得向各政務司辦公室、行政當局機關、自主機構、市政機構以及其它行政當局有參與的組織要求提供有關為遵守所訂目標而認為需要的數據及資料。
四、預料策劃暨合作辦公室之存立期限為六年。

三、本批示由簽署日起生效。

一九九三年二月九日於澳門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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