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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有需要對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作出若干更正,以及有需要將經諮詢會適時通過之上述法規第四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所指之三個附件公布;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二十六條j項、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八十六條修改如下:
j) 為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之效力,應在五日內通知澳門社會工作司其不在有關房屋之原因;
二、承租人之地位移轉予承擔家庭生活之家庭成員。
在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所指之法規公布前,按本法令及批示之規定而作出必要配合之十一月三十日第254/84/M號訓令附件一及附件二所載之報名表及計分制度,仍繼續生效。
透過本法規,現公布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分別指出之附件一至附件三,而在一切效力上,該等附件應視為上述法令之附件。
本法規自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開始生效之日起產生效力。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賈伯樂
房屋類型 | 家庭成員人數 |
T0及T0 I | 最多 2 |
T1及T0 II | 3 - 4 |
T2及T0 III | 5 - 7 |
T3及T0 IV | 8 - 10 |
T4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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