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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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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95/M號訓令

第89/95/M號訓令

三月二十日

鑑於翻譯員之職能在維持澳門不同語言群體互相聯繫方面與日俱增之重要性,澳門行政當局亦有竭盡全力使翻譯培訓更專門化。

為提高在本地區目前政治與行政過渡期尤為需要之翻譯職務之質量,應使具澳門理工學院翻譯專科學位之人有機會取得學士學位。經聽取澳門大學之建議後;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第一條——核准載於本訓令附件I、附件II及附件III之澳門大學翻譯補充課程(葡文一中文)之學術及教學組織及修讀大綱。

第二條——具有澳門理工學院翻譯專科學位之人均可報讀上條所指之課程。

第三條——完成上條所指課程且成績合格之學生,可獲授翻譯學士學位。

一九九五年三月三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附件I

翻譯課程之補充學年(葡文—— 中文)

學術及教學組織

一、課程之學術範圍——翻譯(葡文一中文)

二、課程之一般修讀期間——兩個學期

三、完成課程所要求之最低學分總數——39

附件II

翻譯課程之補充學年

(葡文——中文)之修讀大綱

葡文教育制度之學生

*兩個學期相同

附件III

翻譯課程之補充學年

(葡文——中文)之修讀大綱

中文及英文教育制度之學生

*兩個學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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