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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對澳門行使之政權將作移交,故須對《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若干附表作出修改。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且經四月十日第17/95/M號法令、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附表五、附表六分別由以下附表代替:
級別 | 薪俸點 | 支付金額 |
1 | 1000至600 | 澳門幣2,500元 |
2 | 595至400 | 澳門幣2,200元 |
3 | 435至200 | 澳門幣1,950元 |
4 | 195至100 | 澳門幣1,650元 |
香港-澳門 | 澳門幣47,000元 |
澳門-葡萄牙 | 澳門幣200,000元 |
其它地方-澳門 | 澳門幣200,000元 |
本法規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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