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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應用生物系統香港有限公司簽訂購買司法警察局之AB3130xl型號DNA全自動分析儀及有關配件公證合同。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90/200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39/2005 |
刊登日期: | 2005.9.28 |
版數: | 6628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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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6/2005號行政命令確認的第13/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第二及第五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本人將一切所需權力轉授予司法警察局局長黃少澤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應用生物系統香港有限公司簽訂購買司法警察局之3200 Q Trap液相色譜質譜聯用儀及有關配件公證合同。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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