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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統計暨普查局代局長鄺碧芳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駿達保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有關為統計暨普查局設施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9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7/2007 |
刊登日期: | 2007.11.21 |
版數: | 9656-9657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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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二款,以及第12/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統計暨普查局代局長鄺碧芳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國際清潔服務有限公司”簽訂有關為統計暨普查局設施提供清潔服務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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