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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號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學院院長黃竹君博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振耀建築有限公司”簽訂教學餐廳防水及改善工程合同。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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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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