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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鑒於服用藥物“ fenfluramina”及“ dexfenfluramina”可使食慾不振,引起嚴重副作用,例如心瓣病。
考慮到該等藥物的用途後,認為不值得冒此危險。
又鑒於部份歐洲國家,特別是葡國,已開始在藥物市場上收回含有該等成份的藥物。
為預防或消除可能嚴重損害公共衛生或加劇危險的情況,按照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第六款規定,總督命令如下:
1. 無限期禁止下列藥物以原材料方式或含有該等成份的藥物進口:
FENFLURAMINA
DEXFENFLURAMINA
2. 本批示自刊登《政府公報》日起生效,適用於待批之申請。
命令公布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四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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