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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四日第2/94/M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附於本批示並作為其組成部份的合同內訂定以長期租借方式批出位於路環老人圍九號,面積33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012號的土地批給所需的要件。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一年三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澳門特別行政區(甲方)及
Lee Choi Ping(乙方)同意訂立合同
鑑於:
一、Lee Choi Ping,與Poon Check Chow以分別財產制結婚,澳門出生,中國國籍,居於香港太古城燕官閣十一字樓F室,根據七月四日第2/94/M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六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申請書,請求訂定以長期租借方式批出位於路環老人圍,其上建有9號樓宇,面積33平方米的土地的批給合同所需的要件。
二、提出該申請是因為根據載於第186/95號平常訴訟筆錄所作的判決,前澳門普通管轄法院分庭已就上述樓宇的利用權所有人作出宣告。該宣告於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八日經前澳門高等法院的合議庭裁決作出確定判決。為著有關效力,已將有關的法院證明附上。
三、有關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012號,並已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九日發出的第5048/1995號地籍圖中。
四、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土地管理廳制定有關的合同擬本,其規定及條件已於二零零零年九月六日獲申請人接納。
五、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九日舉行會議,並發出贊同意見。
六、土地委員會的意見已經行政長官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六日在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五日發出的贊同意見書上作出的批示確認。
七、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及為著有關效力,已通知申請人有關完善合同的條件,申請人透過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四日的聲明書明確接納有關條件。
八、根據存檔於土地委員會的第6349/26000號收據憑單,因利用權之取得而應繳付的物業轉移稅已於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二日在澳門公鈔局收納處繳付。
本合同標的為完善一幅以長期租借方式批出,位於路環老人圍,面積33(拾)平方米的土地的批給。該土地上建有門牌9號的樓宇,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九日發出的第5048/1995號地籍圖及物業登記局第23012號,並以乙方的名義臨時登記於該局第25009F號,根據前澳門普通管轄法院第二分庭作出及載於第186/95號普通訴訟程序筆錄的判決,乙方擁有上述土地的使用權,該判決經前澳門高等法院合議庭於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所作的裁判予以確認。
保留土地上原有的壹幢兩層高住宅樓宇。
一、該土地的利用權價金定為澳門幣2,640.00(貳仟陸佰肆拾)元。
二、每年繳付的地租定為澳門幣101.00(壹佰零壹)元。
三、根據七月四日第2/94/M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豁免乙方繳付第一款訂定的利用權價金。
四、欠繳地租將按稅項執行程序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一、如未經批准而更改土地的利用或批給用途,甲方可宣告收回土地。
二、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
三、收回土地的宣告會產生下列後果:
a)土地的利用權被撤銷;
b)土地連同有關的改善成果歸甲方所有,乙方有權收取由甲方訂定的賠償。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限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的任何訴訟的法院。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及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0/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2/2001 |
刊登日期: | 2001.3.21 |
版數: | 1447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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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四日第2/94/M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就附於本批示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合同訂定完善該幅面積57平方米,位於路環計單奴街20號,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013號的土地的長期租借批給所需要件。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一年三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合同協議人: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Lee Choi Ping。
鑑於:
一、Lee Choi Ping,與Poon Check Chow以分別財產制結婚,澳門出生,中國國籍,居於香港太古城燕官閣十一字樓F室,根據七月四日第2/94/M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六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申請書,請求訂定完善該幅面積57平方米,位於路環計單奴街,其上建有20號樓宇的土地的長期租借批給合同所需要件。
二、提出該申請是因為根據載於第183/95號平常訴訟筆錄所作的判決,前澳門普通管轄法院分庭已就上述樓宇的利用權所有人作出宣告。該宣告於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經前澳門高等法院的合議庭裁決作出確定判決。為著有關效力,已將有關的法院證明附上。
三、有關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013號,並已標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九日發出的第5060/1995號地籍圖中。
四、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土地管理廳制定有關的合同擬本,其規定及條件已於二零零零年九月六日獲申請人接納。
五、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九日舉行會議,並發出贊同意見。
六、土地委員會的意見已經行政長官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六日在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五日發出的贊同意見書上作出的批示確認。
七、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及為著有關效力,已通知申請人有關完善合同的條件,申請人透過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四日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
八、根據存檔於土地委員會的第6350/26001號收據憑單,因利用權之取得而應繳付的物業轉移稅已於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二日在澳門公鈔局收納處繳付。
本合同的標的為完善一幅以長期租借方式批出,位於路環計單奴街,其上建有20號樓宇,面積57(伍拾柒)平方米的土地的批給。該土地已標示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九日發出的第5060/1995號地籍圖及以乙方的名義登記於物業登記局第25010F號,由其擁有的利用權已由前澳門普通管轄法院第三分庭作出及載於第183/95號平常訴訟筆錄的判決確認,並於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經前澳門高等法院的合議庭裁決作出確定判決。
該土地用作保持一幢建於其上的兩層高樓宇,其中地面層作商業用途及一樓作住宅用途。
一、該土地的利用權價金定為澳門幣5,700.00(伍仟柒佰)元。
二、每年繳付的地租為澳門幣101.00(壹佰零壹)元。
三、根據七月四日第2/94/M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豁免乙方繳付第一款訂定的利用權價金。
四、欠繳地租將按稅項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一、如未經批准而更改土地的利用或批給用途,甲方可宣告收回土地。
二、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
三、收回土地的宣告會產生下列後果:
a)土地的利用權被撤銷;
b)土地連同其上的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有權收取由甲方訂定的賠償。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限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的任何訴訟的法院。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1/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2/2001 |
刊登日期: | 2001.3.21 |
版數: | 1451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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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按照附於本批示並作為其組成部分的合同的規定及條件,許可修改對一幅以長期租借方式批出,面積154平方米,位於澳門十月初五街,其上建有第132號樓宇及海邊新街,其上建有第261號樓宇的批給作出規範的合同,該合同由一九九七年十月二日第四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布的第117/SATOP/97號批示賦予效力。
二、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一年三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合同協議人: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Tang Sau Chan又名Catarina Tang的受權人Cheung Choi Seng。
鑑於:
一、透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日第40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布的第117/SATOP/97號批示,對以長期租借方式批予Tang Sau Chan又名Catarina Tang的一幅面積154平方米,位於澳門十月初五街,其上建有第132號樓宇,及海邊新街,其上建有第261號樓宇的土地的修改批給合同作出規範。上述人士由 Cheung Chi Hou,未婚,成年,澳門出生,居於民國大馬路76號2字樓C作代表。
二、根據上指批示第二條款和第四條款,土地將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的八層高樓宇,其中商業用途面積為279平方米,住宅用途面積為833平方米,總利用期限為24個月,因此該利用應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二日完成。
三、根據承批人的受權人透過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的申請書解釋,由於不動產巿場的不景氣,故未能準時開始利用土地,因此請求延期。該期限被延長多一年,即至二零零零年十月二日止。
四、稍後,於二零零零年四月五日,該受權人將一份經修改的建築計劃呈交土地工務運輸局審議,其改動為將地庫層取消和在地下加建閣仔,這樣導致其商用面積較合同規定的少。根據副局長於二零零零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認為該計劃可予核准,但需遵守個別技術方面的條件。
五、在此情況下,申請人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七日正式申請修改規範該批給的合同,並呈交所需的組成文件。
六、另一方面,由於有條件批准該計劃,故利用期限明顯不足,因此,於二零零零年九月四日再次請求在不科以罰款下,將期限再延長多三個月,即至二零零一年一月二日止。
七、土地工務運輸局土地管理廳已分析該等申請,鑑於房地產業現時仍然不景,而該工程基本上已完成,且已繳付到期的溢價金,為此,向上級建議許可無需科以罰款而將利用期延長,並使該修改合同的程序繼續按一般手續進行。
八、因此,將案卷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零年十月二十六日舉行會議,並根據協定的合同擬本規定,對修改合同發出贊同意見書。
九、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已經行政長官於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六日在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五日發出的贊同意見書上作出的批示確認。
十、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並為著有關效力,經修改的合同條件已通知申請人,並由其透過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五日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
根據已核准的工程計劃及獨立單位說明書,由一九九七年十月二日第40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公布的第117/SATOP/97號批示作出規範的該份以長期租借方式批出一幅位於澳門十月初五街,其上建有第132號樓宇,及海邊新街,其上建有第261號樓宇,面積154平方米土地的批給合同的第二條款修改如下:
第二條款——土地利用及用途
一、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的七層高樓宇。
二、上款所指樓宇的用途如下:
商業面積:176平方米;
住宅面積:833平方米。
土地利用的期限延長至二零零一年一月二日。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為有權限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的任何爭議的法院。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2/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2/2001 |
刊登日期: | 2001.3.21 |
版數: | 1453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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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物業登記局G35冊第115頁背頁第42677號的標示,總辦事處設於加思欄馬路5號“ Hotel Matsuya”大廈,已在商業及汽車登記局C2冊第13頁第392號註冊,名為Empresa Hoteleira e Turismo Matsuya, Limitada的公司持有該幅以租賃方式批出,面積956平方米,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5號,其上建有Matsuya酒店的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包括該建築物的所有權。
該土地已標示在上述登記局B44冊第82頁第20395號及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零零年一月六日發出的第2281/89號地籍圖上。
由於承批公司既不願意繼續經營該行業,亦不擬將Matsuya酒店作其他用途,故該酒店已停業一段時間。
在此情況下,並透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向前澳門總督遞交的申請書,Ho Yuen Ki,又名Winnie Ho,寡婦,香港出生,職業居所位於澳門葡京大馬路,無門牌編號,葡京酒店2字樓,以Lei Kuan Ieong 總經理的受權人身分代表承批人申請放棄上述土地的批給,同時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放棄有關已在該土地上作出之改善之任何索償。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三十二及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宣告放棄一幅以租賃方式批出,面積956平方米,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其上建有稱為Matsuya酒店的5號樓宇,已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44冊第82頁第20395號的土地的批給所衍生的權利,包括建築物的所有權。將該幅無任何責任或負擔的土地歸還給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私產。
二、上款所指的建築物將分配給體育發展局,用作併入其設施內。
三、該建築物的價值為澳門幣9,000,000.00(玖佰萬)元。
四、本批示立刻生效。
二零零一年三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3/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2/2001 |
刊登日期: | 2001.3.21 |
版數: | 1456 |
葡文版本
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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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五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副刊公佈的第159/GM/89號批示,批准以租賃制度,並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給Nam Kwong-União Comercial e Industrial, Limitada一幅面積4,340平方米,位於路環九澳高頂馬路附近(石排灣工業區“ SB”地段)的土地,以便按分層所有權制度興建一幢工業大廈。
有關土地以字母“SB”定界及標示於前地圖繪製暨地籍司 於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三日發出的第787/1989號地籍圖上,但在物業登記局沒有標示。
由於各種困難使其不能落實有關計劃,Nam Kwong-União Comercial e Industrial, Limitada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一日申請放棄上指土地的批給。
經分析有關申請後,土地工務運輸局土地管理廳作出建議,認為由於土地未被利用的原因不可歸責於承批公司,故建議接納有關放棄,並豁免承批公司支付合同訂定的溢價金和租金。
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零一年一月十八日舉行會議,對按照上述條件批准申請,作出贊同意見。
土地委員會的意見書於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二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該批示載於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的贊同意見書上。
基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宣告接納Nam Kwong-União Comercial e Industrial, Limitada放棄該幅以租賃制度及免除公開競投方式批出,面積4,340平方米,在物業登記局沒有標示,位於路環九澳高頂馬路附近(石排灣工業區“ SB”地段)的土地。
二、由於上款所指之放棄,將該幅無任何責任或負擔的土地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便納入其私產。
三、土地的價值為澳門幣2,000,000.00(貳佰萬)元。
四、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零一年三月七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4/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2/2001 |
刊登日期: | 2001.3.21 |
版數: | 1458 |
葡文版本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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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委派本辦公室顧問溫建南學士作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代表,以便以股東身份出席以下公司於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舉行的股東大會:
二零零一年三月八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16/2001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12/2001 |
刊登日期: | 2001.3.21 |
版數: | 1458 |
葡文版本
私營機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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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委派博樂克為代表,以便以股東身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席澳門國際機場專營公司(CAM)於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舉行的股東大會。
二零零一年三月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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