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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權限予電信管理局局長陶永強工程師,以便從事下列工作: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名譽承諾;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四)許可具備法定前提者的續任及將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
(五)許可編制內人員在各職程的職級內的職階變更,以及批准以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制度聘任的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六)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七)根據現行適用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發放予有關人員;
(八)根據法例的規定,批准免職及解除合同;
(九)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所有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簽署計算及結算有關人員服務時間的證明文件;
(十一)批准以超時或輪班制度按法例訂定之限度提供服務;
(十二)批准公務員、服務人員及其家屬前往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三)批准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費用不超過澳門幣一千元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專題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四)根據法例的規定,決定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一天日津貼的公幹情況為限;
(十五)批准返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六)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十七)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開支表一章中,關於電信管理局取得工程及資產的開支,但以澳門幣五萬元為限,倘獲豁免公開競投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有關金額的上限減半;而載於同一章內勞務取得的金額最高為澳門幣一萬五千元;
(十八)除上項所指開支外,還批准部門運作所需的每月固定開支,如設施及動產的租賃開支、水電費、清潔服務費、公共地方的開支或其他同類開支;
(十九)批准上述各項所指費用的合同擬本;
(二十)按照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批准進口第225/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二之表B內組別D所載之貨物;
(二十一)准許簽發存檔於該局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二)簽署屬該局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部門的文件;
(二十三)批准金額不超過澳門幣二千五百元的交際費;
(二十四)批准將屬於電信管理局,被視為對該部門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報廢。
二、透過經運輸工務司司長確認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的批示,電信管理局局長認為有利於該局良好運作時,可將有關權限轉授予主管人員。
三、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的行使。
四、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由有關簽署日至本批示生效期間,由電信管理局局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零六年六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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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 第95/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24/2006 | 刊登日期: | 2006.6.14 | 版數: | 6471-6472 | | |
|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作為簽訂“新建檢察院大樓之圖則編製”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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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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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Jaime Roberto Carion(賈利安)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OBS
— Arquitectos,
Limitada簽訂「新建檢察院大樓之圖則編製」服務合同。
二零零六年六月五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二零零六年六月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狄連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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