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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鑑於“閩信保險有限公司”提出申請開展新保險項目;
並經考慮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贊成意見後;
經濟財政政務司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賦予之權力,並按照五月二十日第八四/九一/M號訓令第二條二款a項,及七月二十九日第一三二/九一/M號訓令第一條之規定,着�戎O:
獨一條——按照二月二十日頒佈之第六/八九/M號法令第三條一款規定批准“閩信保險有限公司”經營一般保險之“忠誠保險”,並按由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核准之一般及特別規定為之,作為該公司分別於一月二十八日及四月十三日頒佈之第二三/八四/M號及第三九/八七/M號訓令獲准經營保險項目之附加業務。
一九九二年四月十日於澳門政府
��着頒行
經濟財政政務司 貝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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