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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透過公佈於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6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了項目組性質的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葡文縮寫GDTTI)。
由於該辦公室在執行開放電信巿場政策上的工作範圍和責任日漸擴大,因此在行使對公共電訊服務特許合同的監察職能方面,有需要成立一個輔助、研究和諮詢性質的機構。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特許合同第二十七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四)項、連同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澳門電訊有限公司(CTM)經濟財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二、委員會旨在向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就其監察電信業的職責範圍內,特別對作為公共電信服務特許公司的澳門電訊有限公司(CTM)的經濟和財務方面的監察提供協助,進行研究和作出建議,尤其有關:
(一) 按競爭制度提供的電信服務的會計帳目分立;
(二)評估提供電信服務的成本;
(三)訂定網絡互連的相應回報;
(四)評估及分拆實施號碼可攜的成本。
三、委員會由以下成員組成:
(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趙鎮昌學士,並由其擔任協調員;
(二)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高級技術員黃維洪學士;
(三)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高級技術員鍾煥玲學士;
(四)經濟局本地貿易暨消費稅處處長劉傑麟學士;
(五)財政局高級技術員羅鵲萍學士。
四、由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提供委員會運作上所需的協助,尤其有關行政和財政方面。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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