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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旅遊基金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4,411,870.23 (肆佰肆拾壹萬壹仟捌佰柒拾元貳角叁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資本收入 |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以往各營業年度帳目之結餘 (多出部份) |
$ 4.411.870,23 |
經常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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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常開支 | ||
雜項 | ||
05-04-01-00 | 預算撥款及因形勢轉變之撥款 | $ 4.411.870,23 |
合計: |
$ 4.411.870,23 |
經濟分類 | 名稱 | 登錄之價值 | 多出部份 | 實際決算之結餘 |
資本收入 |
||||
其他資本收入 | ||||
13-01-00-00 |
以往各營業年度帳目之結餘 (多出部份) |
$ 500.000,00 |
$ 4.411.870,23 | $ 4.911.870,23 |
總計: |
$ 4.411.870,23 | |||
經常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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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常開支 | ||||
雜項 | ||||
05-04-01-00 | 預算撥款及因形勢轉變之撥款 | $ 1.734.000,00 | $ 4.411.870,23 | $ 6.145.870,23 |
總計: |
$ 4.411.870,23 |
二零零一年四月二日於旅遊局
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安棟樑,委員:文綺華,蕭愛珊,李天碩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9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2/2001 |
刊登日期: | 2001.5.28 |
版數: | 736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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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文化基金二零零一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澳門幣7,711,532.98(柒佰柒拾壹萬壹仟伍佰叁拾貳元玖角捌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經濟分類 | 名稱 | 追加 |
資本收入 |
||
13-00-00-00 | 其他資本收入 | 7,711,532.98 |
13-01-00-01 |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 7,711,532.98 |
總計: |
7,711,532.98 | |
經常開支 |
||
05-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7,711,532.98 |
05-04-00-00 | 雜項 | 7,711,532.98 |
05-04-00-04 | 備用金撥款 | 7,711,532.98 |
總計: |
7,711,532.98 |
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何麗鑽——麥潔群——林國洪——王世紅——沈麗婷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93/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2/2001 |
刊登日期: | 2001.5.28 |
版數: | 737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一年八月一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文學與人物——三國演義」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三元 | 750,000枚 |
澳門幣三元 | 750,000枚 |
澳門幣三元 | 750,000枚 |
澳門幣三元 | 750,000枚 |
含面額澳門幣七元郵票之小型張 | 75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三十七萬五千張小版張,其中九萬三千七百五十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9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2/2001 |
刊登日期: | 2001.5.28 |
版數: | 738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發行並流通以「二零零一人口普查」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 | 750,000枚 |
澳門幣一元五角 | 750,000枚 |
澳門幣二元五角 | 750,000枚 |
含面額澳門幣六元郵票之小型張 | 750,000枚 |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公報 - 第一組法規: | 第9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公報編號: | 22/2001 |
刊登日期: | 2001.5.28 |
版數: | 738 |
葡文版本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三日起,發行並流通以「澳門街市」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 ,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五角 | 750,000枚 |
澳門幣二元五角 | 750,000枚 |
澳門幣三元五角 | 750,000枚 |
澳門幣四元五角 | 750,000枚 |
含面額澳門幣七元郵票之小型張 | 75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十八萬七千五百張小版張,其中四萬六千八百七十五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
二零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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