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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並連同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之權力予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局長馮瑞權碩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自動系統(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有關地球物理暨氣象局小型電腦設備及資料庫系統之保養合約。
二零零三年十月三十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公報 - 第二組法規: | 第97/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公報編號: | 46/2003 |
刊登日期: | 2003.11.12 |
版數: | 6474 |
葡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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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第15/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港務局局長黃穗文工程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政府船塢簽訂有關蓮花號救援船年檢與維修之合同。
二零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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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三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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