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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章程》規定須以訓令通過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校徽。
因此,有必要遵守該規定。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一月三十日第5/95/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章程》第四十六條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核准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之校徽,其圖樣如本訓令附件所示,並於下條中描述。
校徽為一以白色盾形紋章圍繞之藍色盾牌,盾中央有一條緊握一敞開書本之金龍,書上有兩盞對向之金燈,盾形紋章內以黑色字題寫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葡文名稱之首字母及該校之中文名稱。盾牌之下為一條波浪形之白色帶,帶上以埃爾澤菲爾字體之黑色大寫字母題寫座右銘“BEN SABER PARA BEM SERVIR”。
本訓令於公布之翌日起開始生效並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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