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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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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sociação Promotora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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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醫務界聯合總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85/2005。

澳門醫務界聯合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醫務界聯合總會”,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de Médico e Saú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Medical and Health Federation”。

二、本會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49-55號永寶閣12樓H座。

第二條

宗旨、性質及存續

一、本會宗旨為:

1. 愛國愛澳,維護國家統一,遵守基本法,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2. 團結澳門各醫務社團,加強彼此間的溝通與合作;

3. 與國內外醫學界交流,崇尚醫學道德,促進澳門醫療衛生水平的提高;

4. 加強與政府的溝通,關心本澳醫療衛生改革,維護醫務界人士的合理合法權益,促進澳門醫療衛生事業健康發展;

5. 加強與澳門各界的聯繫,關心社會,服務社群,為澳門市民的健康作出貢獻。

二、本會為永久性非牟利民間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本會會員為團體性會員。

第四條

入會條件

凡已向澳門政府註冊,在澳門從事醫務行業的各個社團,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會員代表大會批准,繳納會費,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1. 委派成員參加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2. 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 享有本會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4. 享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之權利;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六條

會員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內部規章,執行本會決議、決定,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任務;

2. 參與會務,促進各會員之間的友好合作;

3.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尊嚴;

4. 按期繳交會費。

第七條

會員紀律制度

1. 本會實行集體負責制,任何會員或個人未經本會同意,不得以本會名義參與任何活動,違者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可給與警告及至終止會籍或職務處分;

2. 任何會員或個人不能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違者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可給與警告及至終止會籍或職務處分;

3.會員有退出本會的權利,會員退會,必須履行申請手續,經會員代表大會批准,方可終止會籍。

第三章

組織架構及職權

第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

一、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各會員代表組成。其職能是:

1. 擁有法律所賦予的職權;

2.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3. 審議、通過理監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制定本會方針、政策和任務;

5. 通過提案和決議;

6. 審批入會申請;

7. 決定對會員的處分;

8. 選舉和罷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人,選舉和罷免理、監事會及其主要負責人;

9. 決定終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二、會員代表大會每二年一屆,於每屆第二年度之第四季度進行換屆工作。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實行理事會統籌,專責部門具體執行制。成員25至45名,須為單數。

二、其職能是:

1. 擁有法律所賦予的職權;

2.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3.籌備會員代表大會的一切準備工作;

4. 處理會員代表大會常年期各項會務工作;

5. 向會員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6. 委任及撤換各專責部門負責人;

7. 制定及通過對本會有益及必須的內部規章;

8. 要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本會非責任承擔之一般文書的交收,可由理事會相應專責部門負責人簽署。

第十條

秘書處

秘書處為本會理事會日常辦事機構。其職能是:

1. 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劃;

2. 協調理事會屬下各部之間的工作;

3. 負責本會與外界的聯繫;

4. 收集、整理與本會有關的資料和文獻;

5. 起草本會的文稿。

第十一條

各專責部

本會理事會屬下設立6個部,執行具體工作。分別為:

財務部、組織部、總務部、學術宣傳部、社會及會員事務部、文娛康樂部。

第十二條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由3至5名成員組成,須為單數。其職能是:

1.監察會員代表大會各項決議的執行;

2.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3. 列席理事會會議;

4. 向理事會提出建議和批評;

5. 審核本會賬務;

6.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

1. 會員代表任期兩年,由各會員社團委派一名成員出任。各代表可由所在會員社團以書面申請,經會員大會認可,作出更換;

2. 會員代表於會員代表大會中,行使會員職能;

3. 代表本會行使投票權。

第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

一、會長和副會長的產生及任期:

1.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4至6人;

2. 會長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中選出,任期一屆,不得連任;

3. 副會長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中選出,連選得以連任;

4. 會長出缺,由會員代表大會從副會長中推選補缺;

5. 副會長出缺,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中推選補缺;

6. 會長及副會長不因所在會員社團任何原因而終止職務,除非該會員被批准終止會籍。

二、會長和副會長的職權:

1.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2. 會長簽署本會包括法庭內外的一切責任承擔之文件;

3. 會長代表本會對外交流;

4. 會長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

5. 檢查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執行落實情況;

6. 會長暫缺,可委託一副會長代其行使職權;

7. 副會長協助會長行使上述職權;

8.會長、副會長有權出席理事會會議,提出意見。

第十五條

理事

1. 理事會理事由部分會員代表(擔任會長、副會長及監事會成員者除外)和各會員另委派2名成員(非會員代表)組成;

2. 理事任期兩年,不因所在會員社團任何原因而終止職務,除非該會員被批准終止會籍;

3. 由現屆理事會議定下屆理事會人數,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待下屆理事會遵循。

第十六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

一、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的產生及任期:

1. 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4至6人;

2. 理事長、副理事長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中選出,連選得以連任;

3. 理事長出缺,由會員代表大會從副理事長中推選補缺;

4. 副理事長出缺,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中推選補缺。

二、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的職權:

1. 理事長召集、主持理事會會議;

2. 理事長領導理事會的具體會務;

3. 理事長代表理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做工作報告;

4. 理事長暫缺,可委託一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5.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行使上述職權。

第十七條

秘書長、副秘書長、秘書

一、秘書長、副秘書長和秘書的產生:

1. 本會理事會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2人,秘書若干人;

2. 秘書長由理事長從理事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委任;

3. 副秘書長由秘書長從理事中提名,秘書從理事或會外人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委任;

4. 秘書長出缺,由副秘書長補缺;

5. 副秘書長出缺,由理事中補缺。

二、秘書長、副秘書長和秘書的職權:

1. 秘書長領導秘書處工作,並保存本會會議記錄;

2.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3. 秘書作會議記錄。

第十八條

部長、副部長、委員

一、部長、副部長和委員的產生:

1. 本會理事會各專責部設部長1人,副部長1人,委員1至2人;

2. 本會理事會各專責部正、副部長和委員由理事中產生,經理事會通過委任;

3.部長出缺,由副部長代其行使職權。

二、部長、副部長和委員的職權:

1. 部長領導該部門日常工作,執行理事會決議、決定;

2. 部長向理事會提建議及工作計劃;

3. 部長代表該部向理事會匯報工作情況;

4. 副部長、委員協助部長工作。

第十九條

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

一、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的產生及任期:

1. 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1人,副監事長2人,監事0-2人;

2. 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中選出,任期兩年,連選得以連任;

3. 監事長出缺,由會員代表大會從副監事長中推選補缺;

4. 副監事長出缺,由會員代表大會從監事中推選補缺;

5. 監事出缺,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代表中推選補缺。

二、監事長和副監事長的職權:

1. 監事長召集、主持監事會會議;

2. 監事長領導監事會的具體會務;

3. 監事長代表監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做工作報告;

4. 監事長暫缺,可委託一副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5. 副監事長、監事協助監事長行使上述職權;

6.列席理事會會議,提出建議和批評。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大會得以推舉名譽會長、會務顧問及法律顧問,該等人士不參與本會之行政管理。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會議

會員代表大會分為年度會議和臨時會議。

1. 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最少於十四個工作天前以書面通知會員代表召開;

2.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得由會長、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要求召開,必須清楚說明召開大會的目的;

3. 會員代表大會出席率超過會員代表之半數方可召開。未過半數者,大會將在會議預定時間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再次召開,屆時無論出席代表人數多少,均可合法進行會議及決議結果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票數。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

1. 理事會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2.理事長或半數以上的理事聯署要求,得以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3. 每次會議須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有效通過決議;

4. 理事會之表決以每個理事成員一票計算。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

1. 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由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2.監事長或半數以上的監事聯署要求,得以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3. 每次會議須半數以上監事出席方能有效通過決議。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

經費

1. 會員須依期繳交會費,費額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2.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籌募。

第二十五條

章程之解釋權

1. 理事會對本會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的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下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2.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代表大會進行修改。

第二十六條

會徽

本會所使用之會徽式樣見附件。

第六章

第二十七條——本會財產屬本會會員所有。倘若本會終結,會所交還澳門特區政府,其餘財產全部捐給本澳慈善機構。倘若本會終結時,財政出現負債,須由所有會員平均支付平債。

第七章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經澳門醫務界聯合總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即時生效。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綠化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84/2005。

澳門綠化促進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綠化促進會”,中文簡稱為“澳門綠化”(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牧場巷70號澳門大廈第二期C座3樓G座,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1)本會宗旨是團結促進義務植樹及國土綠化事業的熱心人士、促進會員間的團結和交流,維護本會會員的合法權益;

(2)開展義務植樹和國土綠化的宣傳推動工作,出版刊物摘發《綠色時報》及《綠化時空》電視欄目中對國內綠化事業 發展現況的宣傳報導;

(3)協助本地區政府編制義務植樹、部門綠化和城市綠化發展規劃;

(4)推廣和促進開展國土綠化教育和種植紀念樹、造紀念林等綠色文明建設活動;

(5)推薦本地區的傑出綠化工作者或團體參加全國綠化委員會的年度綠化評比表彰工作;

(6)與全國綠化委員會及各地綠委會交流義務植樹運動和國土綠化的動態、資訊及各項成果。

第四條——凡熱心於推動義務植樹和國土綠化事業的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各內部規範,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會員有權參加本會會員大會,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享受本會各項福利和服務,同時還負有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五條——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方為有效。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

2.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理事兩名或以上,由3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或以上,由3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員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第六條——理事會的權限為:策劃及領導本會之活動、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及開除會員會籍、制定及提交工作年報及帳目並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聘請有關人士為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遲召開,由理事長召集,需提前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領導架構每三年重選,連選可連任。

第八條——在理事會下設立執行委員會、義務植樹運動組、國土綠化宣教組、綜合組,各專責部門按本會章程執行,並自行訂定【運作指引】辦事,由理事會、監事會通過後公佈施行。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第九條——本會印鑑為下述圖案:

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青年生態旅遊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87/2005。

澳門青年生態旅遊協會

修改會章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團結從事生態旅遊研究及工作的青年專業人員,以及熱心於參加生態旅遊活動的青少年學生,在澳門宣傳推廣環境保護知識和生態旅遊訊息,加強與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世界自然遺產及文化遺產保護區的聯繫和合作,設立澳門生態環境科普基地及愛國教育基地,並促進會員之間團結、維護本會及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本會會員提供文化、康樂、體育、教育和培訓等活動。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大熊貓保育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86/2005。

澳門大熊貓保育協會

修改會章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團結從事大熊貓保育研究的專業人員,以及熱心於保護大熊貓活動的社會人士,在本澳開展推廣大熊貓保育工作和愛護大熊貓的宣傳教育活動,積極參與國內外大熊貓保育科學研究活動,加強與國內外相關團體和機構之間的交流和合作,並促進會員之間的團結、維護本會及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本會會員提供文化、康樂、體育、教育和培訓等活動。

二零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李玉蓮 Isabel Dillon Lei do Rosar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管理專業協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o dia vinte e oito de Julho de dois mil e cinco, sob o número três d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cinco, foram alterados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os quais passam a ter a redacção que consta da cópia anexa e que vai conforme o original:

章程之修改

a) 章程新修改之部份: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第二十條a,b,c及f項,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b) 新加入之章程:第三章標題為“職銜與名譽”,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 十五條第三款;

c) 修改章程之排序:第三章,第四章及第五章更改為第四章,第五章及第六章,第八條至第十二條更改為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三十六條更改為第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

d) 刪除章程:第七條及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修改後協會章程之完整文本如下:

第一章

名稱、制度、地址和宗旨

第一條——澳門管理專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Gestão (Management)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Managemen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受本章程和可適用於本地區法人的法例規範。

第二條——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上海街一百七十五號中華總商會大廈九樓。

二、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一、本會之宗旨是在工商業、公共事業、各種機構中推廣管理學之理論及其應用。

二、本會之目標為:

a) 提高管理愛好者之專業能力及水平;對特邀會員及團體會員提供技術性協助;

b) 為會員提供場所,以便探討管理學方面的事宜;加強與工商業、學術機構及政府等各方面之聯繫;

c) 搜集及傳遞訊息,提供條件以便利會員研究管理學之有關問題;

d) 舉辦培訓課程,設立獎學金、獎品及其他獎勵辦法,以提高管理水平;

e) 與其他同類型之組織保持聯繫及合作,以溝通訊息及交流經驗;

f) 提供其他服務及舉辦各項與本會之一般或特定宗旨有關的活動。

三、為貫徹以上兩款所述的宗旨,本會可在本地區設立享有制訂本身章程、學術、教學、行政和財政自治的高等教育機構,以及與類似的組織合組有限公司。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一、本會會員分為五類,即:

a) 名譽會士;

b) 會員;

c) 普通會員;

d) 特邀會員;

e) 團體會員。

二、本會會員資格如下:

a) 名譽會士——對管理理論或實踐有特殊貢獻的傑出人士或積極支持本會之發展者,可被邀為名譽會士;

b) 會員——任何持有與管理學有關之文憑或具有管理專業資格者或在公司、學術機構或政府部門中擔任管理者,可申請為會員;

c) 普通會員——未具備上述會員資格,但對管理理論或實踐有興趣並經適當推薦之人士可為普通會員;

d) 特邀會員——凡傑出的私人機構、公共機構或政府部門,經理事會之邀請可為特邀會員;

e) 團體會員——公司、社團和其他組織可根據理事會所定之標準被接納為團體會員。

三、會員需繳付入會費及年費,惟永遠會員則只需一次過繳交由理事會訂定之會費;

四、年齡在十八歲以上之人士才有資格成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一、名譽會士是終身制且不需繳付任何入會費及年費。

二、普通會員擁有個人會員之一切權利及有權參加會員大會,但沒有投票權,並且不能成為理事或本會各組織機關之成員。

三、特邀會員有權委派一位全權代表,此代表擁有會員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同時可委派六位代表參加本會為會員舉辦之一切活動。

四、團體會員有權委派一位全權代表,該代表可擁有會員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同時有權委派兩名代表參加本會為會員舉辦之一切活動。

第六條——一、名譽會士可由常務理事會向理事會推薦及接納,或由理事會主動邀請。

二、申請其他各類會員資格,需根據理事會所定之規則,向常務理事會遞交一份書面申請。

三、常務理事會是否接納任何申請有絕對決定權。必要時,可在決定前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資料。

四、如申請不被接納,常務理事會有權不公佈原因。

第七條——本會常務秘書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a) 透過秘書處確保本會的行政工作;

b) 組織及更新會員的登記資料;

c) 編制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會議紀錄。

第八條——一、除永遠會員外,各種會員需在每年一月一日繳交年費。在六月三十日後入會之新會員只需繳交該年一半之年費。

二、接納新會員入會時,應即發出通知書徵收入會費及年費。並付上本會會章及內部規章一份。會費需在通知發出後三十天內繳交,遲交會費將會被取消入會資格。

第九條——本會會員擁有下列權利:

a) 有權在會員大會中投票選舉或被選為本會理事,但第五條第二款所規定者 除外;

b) 參加本會舉行之所有活動;

c) 享用本會所有之一切設備。

第十條——本會會員具下列義務:

a) 繳付由理事會決定之入會費及年費;

b) 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c) 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十一條——一、如遇下列情況即喪失會員資格:

a) 書面向常務理事會要求退會;

b) 除理事會接受其解釋者外,欠繳年費三個月以上或於發出第二次書面通知後仍不予理會者或拒絕繳交所欠會費者;

c) 其行為有損本會聲譽及形象者。

二、經常務理事會提出由理事會決定,任何會員由於其行為或意見有損會員 形象,可能被取消會員資格,此決定需由理事會半數以上理事通過。有關會員有權參加該次理事會,開會通知需於十日前遞交有關會員。在會上,該會員有權為自己辯護但不能在投票時在場。如因任何原因,該會員不能參加會議為自己辯護,作棄權論,但該會員有權向會員大會提出上訴。

三、理事會可根據情況決定暫停該會員的權利不超過六個月以代替開除該會員的資格。

第三章

職銜與榮譽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主席和副主席為本會之主席和副主席,並擔任本會禮節上代表的職務。

第十三條——一、本會設定名譽主席之職銜的目的是表揚在本會組織機關成員中表現卓越的會員。

二、本會的名譽主席之職銜是由三分之二的理事會會員提名,並須由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的多數票通過授予。

三、名譽會長為終身制。

第四章

本會之組織機關

第一節

組織機關

第十四條——一、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顧問委員會。

二、上述之組織機關成員任期為貳年。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有選舉權之會員組成,其決議在法定範圍內具有最高權力。

第十六條——一、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主席壹人和副主席貳或肆人組成,由本會有選舉權之會員選出。

二、主席之權限為領導大會的工作和主持大會。

三、根據被選的順序,副主席之權限為當主席缺席或不能視事時代行主席職務。

四、繕錄大會之會議紀錄屬副主席的權限。

五、委員會之空缺須在下一屆會員大會中如數選出補上。

第十七條——一、會員大會須在一年之首季舉行。具體時間、地點則由主席團主席決定。

二、上述之會員大會名為週年會員大會,其議程須包括:

a)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報告和財務報告;

b) 討論及通過監事會之書面意見。

第十八條——特別會員大會須由主席團主席召集或應理事會、監事會之要求或不少於五分一有投票權之會員之要求,而該要求須涉及某項特殊性質事務而舉行。

第十九條——一、會員大會須由主席團主席在最少十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會員;如討論事項為特別迫切者、則通知期可縮短為不少於三天。

二、書面通知應具有會議之確定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的會議議程。

第二十條——一、每次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應由不少於半數有選舉權之會員所組成。

二、到開會時間,到會者少於法定人數,會員大會須延遲一小時後舉行,到時則人數不論。

三、除章程明確規定的情況外,決議必須獲具投票權的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四、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主席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a) 選出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各成員,但根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b)項推選入閣者除外;

b) 討論及通過第十七條第二款之有關報告及財務報告;

c) 按第三十五條對修訂規章之建議作出決議;

d) 追認理事會關於加入當地、區域或國際性質相同之組織之決議;

e) 按理事會之建議及監事會之書面意見轉移本會之不動產;

f) 對涉及第十一條第二款之上訴作出決定;

g) 對本會之解散或與本地性質相同協會之合併作出決議。

第三節

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一、本會的工作由理事會負責管理,其成員不得超過三十三人,各成員的委任方式如下:

a) 在每年會員大會上,從有選舉權之會員中選出為數不超過二十六人為成員;

b) 餘數成員由新組成的理事會成員推選入閣。

二、理事會從其成員中互選出主席一名、副主席八名、由副主席互選名譽秘書長一名和名譽司庫一名。

三、理事會之任何空職應在下一屆會員大會中如數選出補上,但獲推選入閣之原有成員除外。

四、倘由會員大會選出之理事會成員,其空職超過三分之一,理事會須推選如數之成員直到下屆會員大會之舉行。

第二十三條——一、理事會大會須每半年舉行一次。特別會議可由主席召集或由不少於五名理事之要求而舉行。

二、決議須由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主席有權投決定性之一票。

三、作出決議之法定人數不得少於理事會成員之半數。

四、理事會可邀請對管理專業有出色貢獻之本會會員或非會員以諮詢資格參加會議。

第二十四條——一、本會的日常管理由按照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選出而組成的常務理事會負責。

二、常務理事會應主席的召集或最少兩名成員之要求而舉行。

三、常務理事會可授權其中一名成員作出單純事務的行為或將其認為適當的權力授予受任人。

第二十五條——一、主席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a) 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f)項的規定;

b) 領導及管理本會之所有工作;

c) 召開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d) 委任顧問委員會成員。

二、副主席之權限為協助主席及當主席缺席或因事暫時缺席時暫代主席一職。

三、名譽秘書長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a) 監管及領導本會的行政人員;

b) 協調秘書處與理事會的工作。

四、名譽司庫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a) 監管及簽署本會的帳目;

b) 監管本會收入的收取情況;

c) 支付本會之開銷;

d) 在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的要求下,向其提交有關本會財政狀況的資產負債表。

第二十六條——一、理事會之權限為創造條件實現本會之宗旨。

二、理事會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a) 科處會員;

b) 通過本會之內部規章;

c) 招聘或開除職員,制定其薪金,報酬和執行有關的紀律工作;

d) 簽訂本會管理所需之合約及各項文件;

e) 制定及向週年會員大會呈交週年報告、財政報告及下一年度之活動計劃;

f) 在法庭內外作為原告或被告代表本會;

g) 當需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h) 任命及協調各委員會和工作小組;

i) 在常務理事會的建議下確定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

j) 對本會基金之分配作出決議;

k) 對本會加入本地、區域或國際相同性質之組織作出決議;

1) 接受津貼、捐贈或遺贈。

三、理事會可將上款b)、c)、d)、f)、h)和l)項的權限授予常務理事會。

四、本會的簽名方式為由理事會�S名成員簽署,其中壹名須為主席或代主席。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七條——一、監事會的權限為監督本會的工作,監事會由柒名會員組成,其中壹人為主席,兩人為副主席。

二、監事會之成員應由會員大會從有選舉權之會員選出。

第二十八條——一、監事會應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別會議可由主席或應監事會中任何壹名成員之要求召開。

二、決議應由半數以上票數確定,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主席有權投決定性壹票。

第二十九條——一、監事會之權限為熱誠地按法律及章程執行監察。

二、監事會特別具有以下權限:

a) 對理事會之報告、財政報告及其他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b) 如各成員一致通過,可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c) 參加會員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但其成員在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中無表決權;

d) 在適當時檢查本會帳目及證實資金平衡。

第五節

顧問委員會

第三十條——一、顧問委員會由具備學術或重要專業資格或對本會有卓越貢獻的人組成,負責就本會的一般事務管理上輔助本會主席。

二、顧問委員會成員應本會主席或理事會的建議下,由本會主席邀請入閣。

第五章

財政

第三十一條——一、本會之經費可由經常性收入及非經常性收入負擔。

二、經常性收入:

a) 會員入會費,每年會費及其他會員捐贈;

b) 本會產業收入,銀行存款利息及本會之一切服務收費。

三、非經常性收入:

a) 對本會的補助金;

b) 其他收入,如本會獲得之捐贈或遺贈。

四、本會之基金用途祇能作為擴展及執行本會之宗旨,此外,不能將基金任何部份直接或間接以股息,獎金,或其它形式轉交予本會會員。

五、上款不包括支付薪金給于為本會服務之職員,雜務員及會員,並不能阻止歸還經雙方同意之合理利息予暫借款項給本會之會員。

第三十二條——本會開支,必須經由常務理事會多數成員批准,但經常性管理開支可由主席、代主席或有書面授權證明之專責人員批准,至於授權事宜,有關人士須以書面通知其餘常務理事會成員。

第三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此戶口之使用,須最少由兩名常務理事簽署,而該兩名常務理事,其中一名須為本會之名譽司庫,若名譽司庫缺席時,可由理事會主席或其中一名副主席代行。

第三十四條——本會有需要時可聘用專業核數師。該核數師之報告書將由監事會呈交每年之會員大會公佈。

第六章

解釋及修改會章

第三十五條——倘對本章程或內部規章的適用有任何疑問,則以理事會之決定為最高準則。

第三十六條——一、修改本會章程需在會員大會中進行。

二、上款所述的大會決議必須獲具投票權的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或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七條——一、上條所述的大會,在第一次召開時,必須最少有半數具投票權之會員出席方可舉行。

二、經過最少十日後,第二次召開時,不論具投票權之會員出席人數多少,均可舉行會議和進行決議。

私人公證員 艾維斯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Promotora do Desenvolvimento de Macau

(APRODEM)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Termo de Autenticação outorgado em dezanov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cinc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um barra dois mil e cinco no Livro de Registo de Instrumentos Avulsos e de Outros Documentos, foram alterados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Promotora do Desenvolvimento de Macau» (APRODEM), cuja cópia em anexo vai conforme ao original a que me reporto.

Alteração parcial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Promotora do Desenvolvimento de Macau

(APRODEM)

Artigo décimo segundo

Um. (Mantém-se).

Dois. A Assembleia Geral é convocada por meio de anúncios publicados nos jornais de língua chinesa e de língua portuguesa, com a antecedência mínima de oito dias, indicando-se na convocatória o dia, a hora, o local da reunião e a respectiva ordem de trabalhos.

Artigo décimo quarto

Um. (Mantém-se).

Dois. Nas listas apresentadas para a eleição dos membros do Conselho Geral são indicados, desde logo, um presidente e cinco vice-presidentes.

Três. (Eliminado).

Novo número três. O anterior número quatro, que mantém a sua redacção .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vinte de Agosto de dois mil e cinco. — O Notário, Frederico Rato.

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資產細目小計合計
有形資產  1,315,880.27
財務資產   
費用及責任免除 47,405,085.00 
擔保技術準備金資產-自有的   
 定期存款26,121,906.76  
 不動產10,294,529.59  
 有價證券4,120,000.00  
 - 有價證券價值變動
(3,839,675.16)
36,696,761.19 
存出保證金 
10,759,041.20
94,860,887.39
遞延費用  41,845.47
分保公司參與現存風險準備金/數值準備金   
直接業務5,511,962.18  
分保業務
920,688.15
6,432,650.33   
分保公司參與賠償準備金   
直接業務3,930,332.66  
分保業務231,034.564,161,367.2210,594,017.55
雜項債務人   
分保公司(分入)2,054,753.53  
分保公司(分出)205,396.71  
共保公司758,047.87  
中介人886,340.49  
其他
1,747,392.07
5,651,930.67 
(壞帳呆帳準備金) 
(80,205.67)
 5,571,725.00  
應收保費 2,345,653.99 
( 保費註銷準備金) 
(355,636.71)
1,990,017.28
暫記帳目   
預付金額   
 預付費用 478,682.88 
 其他 
630,659.66
1,109,342.54
銀行存款   
 活期存款 10,378,951.90 
 定期存款 
39,350,288.14
49,729,240.04
現金  
7,060.00

資產總額

  
165,220,015.54

 

澳門元

負債,資本及盈餘細目小計合計

負債

   
現存風險準備金/數值準備金    
 直接業務18,947,799.57  
 分保業務
3,737,450.88
22,685,250.45   
賠償準備金   
 直接業務16,268,557.29  
 分保業務997,987.3117,266,544.6039,951,795.05
雜項準備金  1,974,407.57
雜項債權人   
 分保公司(分入) 342,081.55 
 分保公司(分出) 5,912,569.78 
 共保公司 7,827.37 
 政府機構 417,117.36 
 其他 
1,035,193.05
7,714,789.11
借款及墊款  7,663,200.00
應付佣金  1,663,701.74
提供保證之債權人  6,462,258.09
預收款項  
1,730,606.85

負債總額

  
67,160,758.41

資本及盈餘

   
資本   40,000,000.00
準備金   
 法定準備金 11,904,051.34 
 自由準備金 
3,015,310.75
14,919,362.09
 價格變動  80,513.93
歷年損益滾存  31,936,753.86
損益(除稅前) 12,323,810.25 
稅項準備金 
(1,201,183.00)
 
損益(除稅後)  
11,122,627.25
資本及盈餘總額  
98,059,257.13
   
 
負債,資本及盈餘總額  
165,220,015.54

營業表(非人壽保險公司)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借方

澳門元

 勞工保險火險汽車保險海運保險雜項一般帳項小計合計
現存風險準備金        
  直接業務0.00229,558.6365,644.380.00891,124.76 1,186,327.77 
  分保業務159,373.940.000.007,993.511,088,561.73 1,255,929.18
2,442,256.95
 佣金        
  直接業務766,208.2214,695,071.18897,304.56128,407.983,305,320.07 19,792,312.01 
  分保業務59,666.893,344,201.91438.70225,427.47500,424.41 4,130,159.3823,922,471.39
 給投保人折扣
 (直接業務)
1,594,216.061,105,664.451,196,936.60119,769.05591,540.98  4,608,127.14
分保費用        
 直接業務        
  分出保費296,480.2510,348,539.330.00515,958.628,621,602.55 19,782,580.75 
  現存風險準備金減少
  (分保業務)
357,919.52207,875.090.001,537.7763,931.03 631,263.41 
  賠償準備金減少
  (分保業務)
369,407.970.0024,191.280.001,791.59 395,390.84 
 分保業務        
  分出保費0.00299,763.140.0014,369.882,781,861.22 3,095,994.24 
  現存風險準備金減少
  (分保業務)
0.0013,123.450.000.000.00 13,123.45 
  賠償準備金減少
  (分保業務)
1,200.000.00450.260.000.00 1,650.26
23,920,002.95
 賠償        
 直接業務        
  已付5,971,496.99523,127.594,461,418.4862,508.016,148,699.73 17,167,250.80 
  準備金 0.00264,945.993,108,950.8330,749.760.00 3,404,646.58 
 分保業務        
   已付169,237.03415,411.2914,183.6622,022.99327,203.24 948,058.21 
  準備金220,364.770.000.000.00207,395.18 427,759.9521,947,715.54
 一般費用     12,113,320.38 12,113,320.38
 財務費用      43,554.67 43,554.67
 其他費用      297,028.74 297,028.74
 攤折 / 劃銷           807,672.49
 807,672.49
  
  固定資產        
  遞延費用      55,883.4055,883.40863,555.89
 財務準備金        
 雜項準備金     4,815.584,815.584,815.58
 本年度營業收益     11,140,696.47 
11,140,696.47

總額

9,965,571.6431,447,282.059,769,518.751,128,745.0424,529,456.4924,462,971.73 
101,303,545.70

 

貸方

澳門元

 勞工保險火險汽車保險海運保險雜項一般帳項小計合計
保費        
  直接業務10,696,444.6825,205,925.3011,881,336.361,126,287.8119,118,028.27 
68,028,022.42
 
  分保業務812,696.275,353,910.051,754.80396,157.506,558,673.78 13,123,192.4081,151,214.82
分保收益        
 直接業務        
  佣金( 包括紅利分配)53,329.736,604,835.570.00193,435.943,069,110.96 9,920,712.20 
  賠償分擔1,152,073.50301,109.89280,198.6851,683.031,935,272.24 3,720,337.34 
  分保公司參與現存風險準備金0.000.006,536.130.000.00 6,536.13 
  分保公司參與賠償準備金0.00204,912.190.0025,027.040.00 229,939.23 
 分保業務        
  佣金( 包括紅利分配)0.0053,324.760.005,174.62617,588.62 676,088.00 
  賠償分擔0.0028,511.473,921.560.00135,270.20 167,703.23 
  分保公司參與現存風險準備金0.000.000.00390.98269,366.08 269,757.06 
  分保公司參與賠償準備金0.000.000.000.00181,403.53 181,403.53
15,172,476.72
現存風險準備金減少        
 直接業務244,760.300.000.00402.920.00 245,163.22 
 分保業務0.00361,746.0238,373.630.000.00 400,119.65
645,282.87
賠償準備金減少        
 直接業務941,997.780.000.000.00267,333.92 1,209,331.70 
 分保業務0.0048,960.8031,455.5812,406.050.00 92,822.43
1,302,154.13
其他收入        
 財務上     2,042,362.742,042,362.74 
 其他     38,524.0438,524.04
2,080,886.78
財務準備金減少        
 壞帳及呆帳準備金減少      41,711.7541,711.75 
 雜項準備金減少     909,818.63909,818.63
951,530.38 
         

 總額

13,901,302.2638,163,236.0512,243,576.741,810,965.8932,152,047.603,032,417.16 
101,303,545.70

損益表

二零零四年度

澳門元

淨值
虧損 收益 
純利稅準備金1,201,183.00 營業帳收益11,140,696.47
淨收益
11,122,627.25
 本年度非經常性收益
1,183,113.78

總額

12,323,810.25

總額

12,323,810.25

 

會計總經理
薛子群施子學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主席:何厚鏗
副主席:永亨銀行有限公司
秘書:誠興銀行有限公司

董事會

董事長:馮嘉鋈
副董事長:黎振強、譚民權
董事:何厚鏗、陸永根、李展鴻、永亨銀行有限公司、馬秀立、蘇振輝、陳健波、施子學

監事會

主席:何鴻燊
委員:誠興銀行有限公司、梁沛霖
總經理:施子學
副總經理:劉瑞霞
會計:薛子群

主要股東

股東名稱佔股比例
大豐銀行有限公司38.10%
中國銀行澳門分行32.00%
永亨銀行有限公司12.00%
誠興銀行有限公司6.00%

本司出資超越有關機構資本5%之名單

機構名稱佔股比例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5.00%

董事會暨監事會聯合報告書

本公司二零零四年度賬目已核算完畢,董事暨監事謹呈上該年度業務及財務報告。

業務範圍及營業概況

本公司於財政年度內經營保險業務。

二零零四年澳門特區經濟全面復甦。在以博彩旅遊業為龍頭行業的帶動及輻射下,澳門各行業均向前發展。

二零零四年澳門非人壽保險毛保費收入估計為4.54億澳門元(下同),較二零零三年增長15.1%。

本公司二零零四年毛保費收入為8,115萬元,較二零零三年增長10%。稅前利潤為1,240萬元,較二零零三年增長14%。

業績及盈餘分配

本公司營運結果列於財務報表一欄中之第三頁至十頁。

經董事會建議並獲監事會同意之利潤分配方案已列於損益表內。

核數師

本公司財務報表由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畢後,經監事會建議並於週年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復聘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為公司2005年度之核數師。

馮嘉鋈董事長何鴻燊監事會主席

澳門,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日

核數師報告

致 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各股東

本核數師已根據國際審計準則及澳門核數準則審核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在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三日就這些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依本核數師意見,隨附基於上述財務報表編制的帳項概要與上述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公司於年度間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帳項概要應與相關的經審計年度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三日於澳門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資產小計合計
- 有形資產 399,960.11
- 財務資產  
 費用及責任免除  
  股票3,212,291.44 
  債券4,316,052.06 
  其他5,358,195.96 
  有價證券價值變動
(47,937.31)
12,838,602.15
 擔保技術準備金資產-自有的  
  定期存款334,709.30 
  不動產1,241,897.25 
  債券2,649,938.39 
  其他(攤折金額)(273,217.40) 
  有價證券價值變動
(311.56)
3,953,015.98
- 遞延費用  
 維修及保養647,649.88 
 (劃銷金額)
(482,810.22)
164,839.66
- 分保公司參與現存風險準備金/數值準備金  
 直接業務
486,254.21
486,254.21
- 雜項債務人   
 其他
355,375.78
355,375.78
- 應收保費 2,260,759.31
- 暫記帳目  
 預付金額   
  預付費用204,848.50 
   其他
24,340.13
229,188.63
 銀行存款   
  活期存款5,970,739.46 
  定期存款
17,743,930.31
23,714,669.77
- 現金  
3,030.00

資產總額

 
44,405,695.60

 

負債, 資本及盈餘小計合計

負債

  
- 現存風險準備金/數值準備金  
 直接業務
15,056,392.19
15,056,392.19
- 雜項準備金  2,176.00
- 雜項債權人   
 分保公司( 分出)507,037.78 
 政府機構31,406.69 
 其他
1,119,002.92
1,657,447.39
- 應付佣金 238,210.18
- 預收款項 
2,170,431.25

負債總額

 
19,124,657.01

資本及盈餘

  
- 資本  30,000,000.00
- 歷年損益滾存 (4,067,897.21)
- 損益 (除稅後) 
(651,064.20)
資本及盈餘總額 
25,281,038.59
  
 
負債,資本及盈餘總額 
44,405,695.60

營業表

二零零四年

借方

澳門元

  人壽及定期金一般帳項小計合計
數值準備金    
 直接業務10,984,882.89 
10,984,882.89
10,984,882.89
佣金    
 直接業務2,875,732.64 
2,875,732.64
2,875,732.64
給投保人折扣(直接業務)111,839.31  111,839.31
分保費用    
 直接業務    
  分出保費5,526,895.27 
5,526,895.27
5,526,895.27
賠償    
 直接業務    
  身故 3,014,008.00  3,014,008.00 
  退保 2,944.07 2,944.07 
  其他 243,676.32 
243,676.32
3,260,628.39
一般費用 4,357,789.44 4,357,789.44
財務費用 77,149.95 77,149.95
其他費用  206,276.65 206,276.65
攤折/劃銷    
 固定資產  385,760.14385,760.14 
 遞延費用  215,861.71
215,861.71
601,621.85
     

總 額

22,759,978.505,242,837.89 28,002,816.39
貸方

澳門元

  人壽及定期金一般帳項小計合計
保費    
 直接業務 22,653,634.61 
22,653,634.61
22,653,634.61
分保收益    
 直接業務    
  佣金(包括紅利分配) 52,141.41 52,141.41 
  賠償分擔 2,987,488.54 2,987,488.54 
  分保公司參與數值準備金(分保業務) 74,422.02 
74,422.02
3,114,051.97
服務收益    
 私人退休基金管理費  643,994.91643,994.91 
 其他  66,565.30
66,565.30
710,560.21
其他收入    
 財務上  568,002.56568,002.56 
 其他  31,479.54
31,479.54
599,482.10
財務準備金減少    
 雜項準備金減少  106,477.61106,477.61106,477.61
本年度營業虧損  818,609.89
 
818,609.89
     

總額

25,767,686.582,235,129.81 
28,002,816.39

損益表

二零零四年度

澳門元

淨值
虧損 收益 
 營業帳虧損818,609.89 本年度非經常性收益167,545.69
  淨虧損651,064.20
 
 
 
 

總額

818,609.89

總額

818,609.89

 

會計總經理
薛子群施子學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主席: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
副主席:永隆保險有限公司
秘書:廖創興保險有限公司

董事會

董事長:馮嘉鋈
副董事長:黎振強
董事:陸永根、李德濂、李展鴻、甄錦栢、施子學

監事會

主席:伍華
副主席:馬秀立
委員:梁沛霖
總經理:施子學
副總經理:鄭龍華
會計:薛子群

主要股東

股東名稱佔股比例
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75.00%
永亨銀行有限公司7.50%

本司出資超越有關機構資本5%之名單

董事會暨監事會聯合報告書

本公司二零零四年度賬目已核算完畢,董事暨監事謹呈上該年度業務及財務報告。

業務範圍及營業概況

本公司於財政年度經營人壽險產品及私人退休金管理業務。

二零零四年澳門特區經濟全面復甦。在以博彩旅遊業為龍頭行業的帶動及輻射下,澳門各行業均向前發展。

二零零四年澳門人壽保險毛保費收入估計為14.37億澳門元(下同),較二零零三年增長20.8%。

本公司二零零四年毛保費收入為2,254萬元,較二零零三年增長近三倍。在管理私人退休金業務方面,二零零四年底時本公司管理之資產近6.8億元,較二零零三年增長33%。

營運結果

本公司營運結果列於財務報表一欄中之第二頁至五頁。

核數師

本公司財務報表由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畢,經監事會建議並於週年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復聘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為公司2005年度之核數師。

馮嘉鋈董事長伍華監事會主席

澳門,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日

核數師報告

致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各股東

本核數師已根據國際審計準則及澳門核數準則審核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在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三日就這些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依本核數師意見,隨附基於上述財務報表編制的帳項概要與上述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公司於年度間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帳項概要應與相關的經審計年度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三日於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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