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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6/2006。
(一)名稱及會址
1. 本會名稱為“黑沙鄉事委員會”。
2. 本會地址:澳門路環黑沙村9號屋地下。
(二)宗旨
3.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從事維護村民福利、民娛康樂活動、維護黑沙村民的利益和團結村民、愛國愛澳。
(三)會員
4. 凡本澳黑沙居住居民或村民,願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會員。
5. 會員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接受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四)組織機構
6.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7.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8.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9. 監事會負責查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為三年。
10.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1.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月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五)經費
12. 社會贊助和會費。
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六年七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7/2006。
(一)本會名稱,會址及宗旨
a)本會定名為“澳門光華文化協 會”;
b)會址於下環河邊新街75-79號麗香大廈二樓C座;
c)宗旨是廣結曲藝界的知音朋友, 發揚中國之傳統文化。
(二)入會資格,義務和權利:
a)凡對粵曲有興趣,熱心推廣曲 藝,遵守本會會章者,通過理事會,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b)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2)批評及建議;
(3)每月須繳納月費;
(4)有選舉權和被選權;
(5)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三)本會架構:
a)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其職權:
(1)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決定活動工作方針及計劃;
(3)制定或修改會章。
b)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 如下:
(1)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及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c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五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及顧問;
d)監事會職權負責稽查及監核和督 促理事會各項工作,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任期三年。
(四)大會會議:
a)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決 議取決於出席社員之絕對多數票,方能生效;
b)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五)大會經費:
a)入會費;
b)月費;
c)政府機構及各界贊助。
二零零六年七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Norma Maria de Assis Marque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1.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聖善學校家長會”(Associação de Pais e Encarregados de Educação da Escola Dom João Paulino),簡稱(APEEEDJP)。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氹仔嘉路士米耶馬路“聖善學校”內。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以增進家長團結互助、加強家長學校的聯繫、協助學校開展教育活動;對學校的教育環境、教育規劃、教育管理、教育組織提出意見及建議;維護家長、學生及學校的合理權益。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2.會員
第五條——所有就讀或曾就讀於“聖善學校”的學生家長及監護人,願意遵守會章及繳交會費,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a.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b. 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c. 參加家長會活動,享有會員福利及權益。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a. 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b. 按時繳交會費;
c. 積極參與本會之會員大會及各項活動;
d. 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第八條——本會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特別嚴重者得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終止該會員會籍。
3.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制訂及修改會章、選舉和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訂定會費;
b.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提前八天以書面召集;
c. 在特殊情況下及指明事由,經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d. 會員大會須在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遇流會,於半小時後重新召開,無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
第十條——理事會
a. 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
b. 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秘書、司庫等;
c. 理事會有權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決議、管理會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d. 理事會每兩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若有必要時,可提前三天通知召開;
e. 理事會的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f. 理事長可代表家長會出席學校舉行的教學會議。
第十一條——監事會
a.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和審查理事會的工作,並有權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b.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
c. 監事會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4. 其他
第十二條——本會的收入來自會費及其他資助。
第十三條——家長會的所有支出費用,須由兩位或以上的理事會成員(司庫、理事長)簽證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本會可聘請本校校長、教師或其他社會傑出人士擔任顧問或名譽會長。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ez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Maria Virgínia Inác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1. 《中國——澳門機動船舶會》簡稱A.B.M.M.C.,葡文名“Associação de Barco Motorizado de Macau-China”英文名“China-Macau Motor Boat Association” 。
第二條——本會法人會址設在澳門漁翁街388號南豐工業大廈第一期地下“A”。經會員大會決議,得於中國或外地設立代辦處或任何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三條——1. A.B.M.M.C.是一個非牟利的體育組織,其目標是推動及發展船舶運動。
2. 船舶運動包括水上電單車及船舶比賽運動。
3. 在以上兩點所定的範圍內,A.B.M.M.C.的主要工作是:
(1)於會員間推動水上電單車及船舶比賽運動;
(2)推動及加強水上電單車及船舶運動員間的交流;
(3)設立水上電單車及船舶駕駛學校,達到改善駕駛員以正確、安全及負責任的方法進行水上電單車及船舶比賽運動;
(4)合力提高對駕駛安全及預防措施方面問題的警惕性;
(5)組織水上電單車及船舶運動的比賽,并向其他私人及官方機構推動的比賽提供協助;
(6)與本澳公共及私人機構合作,完善與水上電單車及船舶比賽運動相關的法律、規章及措施;與會址設於中國或外地的同類組織聯繫,嘗試為會員獲取上述組織內會員已有的利益。
第四條——會員分為基本會員及名譽會員。
第五條——年滿十八歲並願為實現本會宗旨作貢獻者,可被接納為基本會員。
第六條——凡合乎入會資格者,經由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本會基本會員。
第七條——1. 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的人士可獲頒名譽會員榮銜。
2. 名譽會員經理事會推薦,由會員大會授予(或選出)。
第八條——1. 會員有以下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表決、選舉和被選;
(2)要求召集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3)推薦新會員;
(4)在認為理事會之決議有損其權利時,向會員大會上訴;
(5)使用本會之設施和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6)未滿十八歲之會員沒有投票權利。
2. 只有基本會員方享有上述第(1)、(2)及(3)項所指之權利。基本會員日後如獲授予名譽會員榮銜,仍繼續享有此等權利。
第九條——1. 會員有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內部規章;
(2)遵守本會架構的各項決議;
(3)擔任被選或被委任職務;
(4)協助提高本會之聲譽及地位;
(5)繳付入會費、每年會費和其他應繳費用。(註:應繳費用是指使用本會設施或參與各項活動之費用)
2. 名譽會員無上述第(3)及第(5)項義務。
第十條——1. 欠付會費或不結清欠本會款項超過一年之會員,可被撤銷會員資格。
2. 除名由理事會決定,並通知當事人。
第十一條——1. 經付清欠款後,被除名之會員可重新入會。
2. 重新入會須按本章程第六條處理。
第十二條——本會之架構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十三條——本會各架構之據位人每三年選舉一次,被選者可連任。
第十四條——1. 本會各架構之選舉取決於候選之提名,且應在會員大會主席團在職主席面前進行。
2. 候選之提名,應載有接受全部候選人之個人聲明。
3. 選舉大會於任期屆滿之年的一月三十一日前舉行,而候選之提名應於選舉大會舉行的十五天前為之。
4. 在職之成員繼續執行其職務至被選出之新成員就職時止。
第十五條——1. 本會各架構之主席如長期因故不能視事,有關架構應在其成員中選出一新主席,並在基本會員中為該架構共同擇定一名新成員。
2. 本會各會議架構之其他成員如因故不能視事,有關架構之其餘在職成員應從基本會員中委任代任人。
3. 在各會議架構主席或某一成員暫時因故不能視事時,其代任應由因事故不能視事者之所屬架構確定。
4. 被選出或被委任代任之成員,應擔任該職務至有關前任者之任期終結止。
第十六條——本會各架構之決議應載於會議紀錄簿冊內,並應載有出席會議之有關架構多名據位人之簽名。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應載有主持會議之人之簽名。
第十七條——1. 會員大會是由全面享有其權利的全體基本會員組成。
2. 對所有未包括在本會其餘架構特定權限範圍內之事項,均由會員大會負責作決議,特別是:
(1)訂定本會之方針;
(2)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出各架構據位人;
(3)修改本會章程和通過本會各項內部規章;
(4)通過本會之預算、理事會報告和帳目,以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5)按理事會提名,授予名譽會員榮銜;
(6)科處暫停會籍或除名之處分;
(7)在接獲對理事會的決議上訴時作裁決;
(8)解散本會。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之工作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之大會主席團領導。
第十九條——1. 就本會各架構之選舉、理事會預算之討論及通過,以及報告書和帳目之討論及表決,均由會員大會以平常會議為之。
2. 大會之特別會議得透過大會主席團主席主動召集,或應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要求而召集。
第二十條——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二十一條——1. 如最少有半數基本會員出席,大會在召集書內所定時間開始,否則,在三十分鐘後,無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大會亦開始進行。
2. 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之基本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3.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之基本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4.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基本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二條——投票權必須由會員親自到會員大會行使,不容許以任何代表方式為之。
第二十三條——1. 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最少三人,最多二十一人,其中一人擔任主席職務,一人擔任秘書,另一人任財政。
2. 理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主席除本身擁有之投票權外,尚有權於票數相同時方作之投票。
3. 倘不足法定人數出席,則按本章程第十五條第3款規定之辦法補足必需之人數,以達至過半數。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之權限為:
(1)計劃及指揮本會的活動;
(2)促使執行會員大會及監事會之決議;
(3)向會員大會呈交預算草案、管理帳目及活動報告書;
(4)接納新會員或將會員除名;
(5)訂定入會費及年度會費金額;
(6)建議名譽會員之提名;
(7)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8)租入不動產,批准使用本會之動產,並訂定使用條件;
(9)科處譴責和警告之處分;
(10)領導本會之工作,聘用和辭退 僱員及訂定其報酬。
第二十五條——1. 理事長有以下權限:
(1)對外代表本會;
(2)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3)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2. 副理事長的權限是協助理事長工作,並在理事長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按序替代之又或在理事長授權下代表理事長召集和主持會議。
3. 對外文件由理事長簽署,理事長得委任理事會一名常務理事代其簽署普通文件。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長可解決本會緊急問題,但事後應在接著的第一次會議時知會理事會,由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七條——1.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主席除本身擁有之投票權外,尚有權於票數相同時方作之投票。
2. 監事會僅在過半數據位人出席之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有權限對理事會之報告及帳目編寫意見書。
第二十九條——1. 理事會負責為每個項目組織體育小組;
2. 每個小組成員由理事會指派會員出任,成員人數為單數,因工作需要,可要求會員或非會員給與協助;
3. 小組須由一名正職主任或候補者領導;
4. 各小組擁有廣泛的主動權及執行權,按理事會通過的章程運作;
5. 理事可要求小組在執行計劃前,先將計劃交由其認同;
6. 各小組擁有獲理事會通過的預算。
第三十條——1. 違反本章程及內部規章所定義務之會員受以下處分:
(1)譴責;
(2)警告;
(3)中止會籍不超過一年;
(4)取消會員資格。
2. 第(1)及第(2)款之處分由理事會科處。
3. 第(3)及第(4)款之處分經理事會建議,由會員大會科處。
4. 會員有權於最終決定作出前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一條——本會之收益來源包括:
(1)會員繳付的入會費及會費;
(2)參加體育比賽的報名費;
(3)任何由會方財產或設施處獲得的租金或利益;
(4)可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任何其他利益。
第三十二條——如須解散,本會擁有的資產將按大會的決議,贈予本地區的社會福利機構。
第三十三條——經理事會建議,會員大會可選出多位名譽會長。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trez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seis. — O Ajudante, Leong Kam Chio.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9號,有關修改之條文內容如下:
監事會由壹名監事長和兩位委員共三位成員組成。
監事會之職責為:
(一) 監督法人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二)查核法人之財產;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七日,存檔於本署之2006/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4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為“資訊科技協會青年委員會”。英文名稱為“The Youth Committe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資訊科技協會的屬會,宗旨致力于普及青年對資訊科技的科普教育、學習及應用;積極與內地、海外資訊科技業界聯繫,進行學術研討、交流經驗;關注及協作本地區青年事務發展,從而促進澳門生產力的發展為目標。
第三條—— 本會址設於澳門鏡湖馬路51號地下,經理事會同意可遷到澳門任何地方。
第四條—— 對資訊科技有認識及有興趣之青年,認同本會章程,辦理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享有在本會組織架構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和享用本會各項福利、設施之權利;並有關心及愛護本會,遵守會章、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六條——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組織是會員大會,負責決定會務發展的總體方針;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不少於二人,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審核、通過本會的章程;
(二)選舉、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討論、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之每年工作報告,財政預算和帳目結算。
第八條——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全體會員會議一次,由會員大會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十四天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並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本會在召開會員大會時,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可召開會議。在特殊情況下,由全體理、監事會成員聯席會議議決或不少於三分之二會員聯署,由理事長或監事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關,理事會由不少於七位會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理事會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不少於二人、秘書長、財務及理事若干人;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理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條——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日常會務,負責組織每年之年會和籌劃各種活動,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季最少召開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
第十一條—— 理事會可按會務工作需要,經監事會同意,可設專責機構,處理特定的活動項目,專責機構須向理事會負責。
第十二條—— 本會可聘請本澳及內地、外地素孚眾望,對本會有積極貢獻之人士為本會的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第十三條—— 監事會由不少於3位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席(成員的數目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秘書。負責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議決,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稽核其財政收支,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成員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有關經費主要來源自會員繳交之會費、研究項目等,具體的會費由理事會議決。
第十五條—— 本會得接受社會各界熱心人士和機構的捐贈及贊助。
第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監事會共同修訂,提請會員大會議決。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t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seis.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nto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treze de Julho de dois mil e seis, sob o número três d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referentes às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dois mil e seis,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supradenominada, do teor em anexo: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澳門科技大學校友會聯合總會”,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das Associações dos Antigos Alunos da Universidade de Ciência e Tecnolog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lumni Federation” (以下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之地址設在澳門氹仔偉龍馬路澳門科技大學,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本會之團體會員單位會址設置及變更須報本會核備。
第三條——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致力加強校友和母校之間的聯繫,共同協助推動母校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宗旨:
一、弘揚愛祖國、愛澳門、友愛互助之精神;
二、聯繫校友,促進友誼;
三、加強校友與母校間的聯繫,相互推進發展;
四、舉辦對會員有意義的學術、文康、交流活動;
五、 團結學界,參與、服務社會。
第五條——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成為永久性社團並正式開始運作。
第六條—— 本會含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和榮譽會員三種。其申請資格分別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澳門科技大學高等專科或以上學歷之畢業生、肄業生、在校任教、任職超過兩年之教職員工,贊同本會章程,奉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會費,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由符合上述個人會員資格的校友所組成的團體單位,贊同本會章程,奉行本會宗旨,填寫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團體會員。
三、榮譽會員:凡對校友會的發展有所貢獻或在社會某領域內有成就的人士,由至少兩名理事推薦,經理事會批准及邀請,可成為本會榮譽會員。本會可邀請社會傑出人士出任榮譽會長、顧問及榮譽顧問。
第七條—— 個人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建議權及監督權。
第八條—— 個人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規章、規則、決議的義務。
第九條—— 團體會員應為各地政府主管部門認可之法人單位,享有法人單位的自主權。對該團體的全部活動負責。澳門科技大學校友聯合總會對各團體會員單位在業務上有指導的責任,各團體會員單位應尊重總會的指導。但各團體會員可自主地開展各項活動。
第十條—— 各團體會員單位可推薦代表作為校友聯合總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候選人,參加選舉。當選者可參加總會的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
第十一條—— 各團體會員單位應遵守校友聯合總會之規定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榮譽會員、榮譽會長、顧問及榮譽顧問可參加本會活動及出席會員大會,但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三條—— 違反本會章程、規章、規則、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開除會籍。
第十四條—— 拖欠會費超過兩年之會員,即時終止會籍及喪失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得以書面說明理由向本會聲明自願退會。
第十六條—— 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十七條—— 出任本會職務之校友必須超過半數在澳校友中產生,不得同時兼任兩職或以上,由就職日起計,每屆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第一任會長由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行政委員會任命,第二任期起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在澳社會上應具有一定的社經地位。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充分行使權利的全體會員組成。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一、訂定和修改本會章程、規章、規則;
二、制定本會政策、方針;
三、選舉主席團成員、理事及監事;
四、罷免主席團成員、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五、議決理事會提交的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算和財務報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六、議決開除會籍的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撤銷及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主席的主要職權:
一、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
二、審核競選名單的資料;
三、選舉後公佈競選結果及主持新一屆的就職儀式。
第二十三條—— 當會員大會主席出缺時,由副主席依排名次序代行主席職權。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關,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由至少七人組成,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及若干名理事,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正、副會長由理事會理事互選產生。理事會可聘請秘書處工作人員,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章程、規章及規則;
二、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三、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四、設立各專責委員會、部門、小組,聘免工作人員;
五、審批入會及退會申請;
六、批准及邀請本會榮譽會員、榮譽會長、顧問及榮譽顧問;
七、制定規章、規則及會費標準,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八、行使警告、停權、終止會員資格的處分權;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由至少三人組成,設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第一任監事長由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行政委員會委任,第二任期起正、副監事長由監事會監事互選產生。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及工作;
二、對理事會的工作報告提供意見,提交年度監察意見書;
三、稽核理事會提交的財政報告和日常帳目;
四、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會各機關成員由全體充分享有權利的會員在已列明擔任職務的統一候選名單中透過不記名方式及多數票選出。候選名單由在任理事、監事推薦,理事會、監事會提名。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在會議舉行十五天前以書面或在本澳任一報章上刊登召集書通知本會全體充分享有權利的會員,召集書內應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三十一條—— 特別會員大會經由理事會、監事會或超過三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書面說明召開會議的目的及待議決之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會員大會召集後有一半或以上會員出席可召開,按召集時間計算三十分鐘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召開。
第三十三條—— 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以超過出席人數之半數票通過。但章程訂定與修改、開除會員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以超過出席人數的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罷免應屆機關成員及撤銷、解散本會必須以超過出席人數的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會員大會主席在大會決議票數相同時有決定性投票權。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必要時可由會長召集或應超過三分之一理事請求召開特別會議。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的召集至少在會議舉行七天前通知,會議的決議必須過半數出席人數,且須以出席人數之多數票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會長在理事會議決議票數相同時有決定性投票權。
第三十八條—— 榮譽會員、榮譽會長、顧問及榮譽顧問可列席理事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第四十條—— 監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期由監事會按監察需要自行訂定。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來自:
一、會費所得;
二、舉辦活動的收入與收益;
三、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四、任何方式獲得的合法收入與收益。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一切支出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理事會確認的支出由本會的收入承擔。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財政年度與曆年度相同。
第四十四條—— 本會解散時須依法清算資產,全部捐贈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
第四十五條—— 會長或由理事會委任之發言人方可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第四十六條——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必須由會長或其合法代理人和一名理事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一般的文書交收事宜例外。
第四十七條——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至第一任會長出任前,由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負責統籌本會之一切事務。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未有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註冊成立日起正式生效。
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七日
私人公證員 艾維斯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instrumeto de 14 de Julho de 2006, foi constituída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estatutos se regulam pelos artigos em anexo: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澳門彌陀共修會”,會務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總部設於澳門馬場東大馬路238-312號 “廣福安花園”第五座地下“DL”舖。
第三條——本會宗旨:
1)提倡研究中國佛教文化,宏揚 “淨土宗本願法門”精神;
2)發揚善導大師的善心,提倡忠孝仁義、大慈大悲、行善積德、使眾生離苦得樂;
3)熱愛祖國,團結澳門同道友好,推動本地佛教文化發展;
4)服務眾生,開展各類聯誼及文化交流活動。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經常參與本會活動的人士,經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a)出席會員大會;
b)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c)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d)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e)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a)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 會的規章及決議;
b)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七條——一、會務機構: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所有完全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三、會務機構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或秘書,成員必須為單數;
三、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
第九條——一、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基於以下原因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a)應會長要求;
b)應理事會及監事會超過半數以上成員要求;
c)應超過半數以上完全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要求;
d)會長出缺。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a)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b)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c)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 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一條——一、召開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的方式通知所有會員,通知書內須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開會時必須有大多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
第十二條——一、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或理事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
二、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在理事會內推舉一人代行職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
a)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 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b)招收會員;
c)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d)委任本會代表;
e)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 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f)實施在法律及本會章程內並無授 予會內其它機關的職權。
第十四條——一、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或監事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
二、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在監事會內推舉一人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一、監事會職權:
a)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
b)查核本會的財務;
c)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賦予的其他 義務。
二、監事會可要求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必要或適當的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十六條——一、以任何合法名義或來自贊助、捐贈等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資產來源。
二、本會設內部規章,管理會務平常運作。
三、附於本章程後的徽章為本會會徽。
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九日
私人公證員 司徒民義
澳門元
總經理 António C C Modesto |
行政主席 趙龍文 |
MOP
O Director da Sucursal Bento Granja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Joaquim Ribas da Silva |
O Administrador, Ip Sio-Kai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Iun Fok-Wo |
中國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總經理 姜宜道 |
會計 王國蓉 |
領導架構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主席:香港中國保險(集團)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帆)
秘書:王國蓉
董事會 | |
董事長 | 林帆 |
董事 | 姜宜道 |
董事 | 彭偉 |
監事會 | |
主席: | 何紹銘 |
委員: | 梁國傑 |
委員: | 張少東 |
主要股東
股東名稱 | 持股量 | 百分率 |
香港中國保險(集團)有限公司 | 784,000 | 98% |
二零零五年,在澳門特區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保持了穩定的增長,全年本地生產總值達926億澳門元,同比實質增長6.7% ,再創歷史新高。同時,澳門成功舉辦了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歷史城區”也成功申請為“世界文化遺產”,城市形象有所提升,為澳門特區今後的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經濟的發展為澳門保險業的帶來了良好的發展機遇。中國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秉承“紮根澳門,服務澳門”的宗旨,堅持“用心經營,誠信服務”的理念,在社會各界朋友的大力支持下,緊緊抓住了澳門經濟發展的良機,整體經營管理水準有所提升,競爭能力進一步加強,業務健康增長,實現保費收入1.59億澳門元,同比增長36.5%,在澳門非人壽保險市場佔有率達27.7%,為澳門經濟騰飛和社會進步發揮了積極的保障和促進作用。
創造富裕的安寧生活是我們孜孜追求的目標。展望二零零六年,澳門特區經濟仍將繼續穩步發展,澳門保險市場發展的空間將更為廣闊,中國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將抓住發展機遇,繼續穩健經營,加快發展,提高能力,創新服務,為全澳市民和澳門經 濟社會提供更加優質的金融保險產品,為澳門的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做出新的貢獻!
本監事會已閱悉中國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五年度經審核財務報告及披露資料,並無發現任何違反法律及公司章程之重大事宜。
本監事會相信該等財務資料足以公平地表達中國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活動,而賬目亦符合法律及法定條款。
基於上述的審查及結論,本監事會同意受納董事會呈交之經審核財務報告及披露資料。
本會建議各股東通過:
(1)核數師報告、董事會報告及二零零五年財務報表;
(2)營業結餘分配建議。
二零零六年六月八日
監事會
致 中國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各股東
本核數師已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核數準則》及《澳門核數準則》審核中國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在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依本核數師意見,隨附基於上述財務報表編制的帳項概要與上述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公司於年度間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帳項概要應與相關的經審計年度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於澳門
澳門元
澳門元
* 備註
其他儲備包含澳門幣24,299,663元的一般風險備用金。分行採用《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編制年度財務報表和計提貸款減值準備,有關減值準備可能低於按《第18/93-AMCM號通告》所規定的最低水平的一般風險備用金。分行會撥出一筆相等於該最低水平備用金與減值準備差異的金額作為監管儲備。該增撥備用金在帳項概要內的損益計算表列為「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增撥的備用金」,並在相關審計年度財務報表內的收益表中,以「除稅後溢利」與「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計算的年度業績」之間的調整項目列示。
澳門元
澳門元
澳門元
澳門區行政總裁 區勝勤 |
財務總監 黃少祥 |
除稅後利潤上升47%,達到2.159億澳門元(2004年:1.468億澳門元)。
資產增加20%,達到107.05億澳門元(2004年:89.27億澳門元)。
2005年,澳門經濟十分暢旺,為銀行業帶來更多新的商機。在此情況下,滙豐在澳門之業務的淨利息收益上升57%,而同期之準備撥回淨額上升159%。營業支出則仍然受到嚴格控制。
2005年,客戶貸款增加15%,並均勻分佈於澳門各主要行業。本行繼續採取審慎的信貸批核政策,加上收回債務的進展理想,使呆壞賬顯著減少。
我們於2005年在澳門各區廣泛增設自動櫃員機,並推出更多投資產品,以滿足客戶的需求。展望2006年,我們定將繼續秉承滙豐精神,時刻致力提供最優質的銀行服務。
最後,管理層謹藉此機會感謝各寶貴客戶的鼎力支持。對員工們竭誠投入,為銀行作出貢獻,本人亦謹表謝忱。
澳門區行政總裁
區勝勤
致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地區經理
本核數師已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核數準則及澳門核數準則審核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截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在二零零六年七月十四日就這些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依本核數師意見,隨附基於上述財務報表編制的帳項概要與上述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分行於年度間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帳項概要應與相關的經審計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零六年七月十四日於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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