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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 |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4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高等教育教師協會」,中文簡稱為「高教教協」。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fessores do Ensino Superior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P.E.S.M.」
第二條——本會宗旨:
1. 立足澳門,關注本澳學生的教育權益,促進學術交流活動。
2. 維護會員尊嚴,爭取合理權益。
3. 為爭取前綫教育的最佳資源及配置。
4. 致力樹立和提高理工教師的專業形象和水平。
5. 積極建立與政府溝通的橋樑,爭取本澳學生和教師的權益,以及推動其對本會應履行之義務。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雅廉訪大馬路70A號幸運閣15樓F座。
第四條——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決定本會性質的權力。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員大會之召開日期應提前至少三十天通知。會員大會之合法人數不少於半數會員,如遇人數不足時,會議必須要推遲一小時方為有效,屆時會議之法定人數不受限制。如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舉行。必要時得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聯署請求,由理、監事會聯同召集。特別召開的會員大會,需在八天前以書面通知會員。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其缺席時,由副主席代行有關職務。會員大會結束後,由理事會負責執行一切會務,並由監事會負責監察有關會務。
第五條——理事會設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長主持理事會有關事務。理事會有權設立秘書處及各種職能部門。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各部設部長一人,由理事會委任。
第六條——監事會設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出監事長一人、秘書長一人,負責監督會務及審核賬目等工作,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向外發表意見。
第七條——會員大會正、副主席和理、監事成員均於會員大會以不記名選出,任期二年,連選可連任。
第八條——理事會議每季至少一次,如因工作會務需要,得舉行有關部長會議。監事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凡理、監事三次未有請假而不出席會議或未有參與會務,作自動辭職論。理、監事會任何人士因個人理由可以書面請辭,但必須經過有關理、監事會批准。
第九條——為推進會務,本會可聘請若干知名人士擔任名譽職位,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並接受有關機構或人士贊助會務經費。
第十條——1. 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及基本會員。
2. 普通會員為曾在澳門理工學院任教之教師,具有澳門永久居民身份資格者,均有資格申請入會。
3. 基本會員為凡曾於澳門理工學院任教之全職或兼職者,均有資格申請。
第十一條——會員權利:
1. a.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只適用於普通會員)。
b. 參選理事或監事之會員,須具備有至少連續五年,於澳門理工學院全職任教之資歷。
2. 出席會員大會之有關討論、表決建議之權。
3. 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4. 可自由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之事項。
2. 參與及支持本會有關活動。
3. 任何會員未經理事會決議同意,不能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活動及發表言論。
第十三條——會員如不履行義務,或嚴重破壞本會聲譽者,本會有權註銷其會籍。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結束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決議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修正之。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可向會員收取會費或自願募集形式收集。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is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4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名稱
本會定名為中文:紫群軒曲藝會,簡稱——紫群軒。葡文“Associação da Arte de Cantar Chi Kuan Hin”。
第二條——宗旨
本會為不牟利之曲藝團體,聯絡粵曲愛好者,參與本地文化藝術活動,以社會公益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
1. 設於澳門三盞燈光復街2號地下。
2. 經會員大會批准會址可遷往任何地方。
第四條——會員資格
所有本澳之粵劇、曲藝及粵樂愛好者均可申請參加,經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享有本會之一切福利和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凡本會會員有遵守會章及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準時繳交會費、為會做義務勞動工作,會員要互相合作。
第七條——會員資格之喪失
凡會員不遵守會章,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影響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一經理事會審批通過,將取消其會員資格,所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
第八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
1. 會員大會
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推舉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會長負責領導會員大會,倘會長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須提前八日以掛號信通知會員,並須註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長在對外事務上是本會的代表。
2. 理事會
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其餘為理事,每屆任期為三年,成員總數永遠是單數。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倘理事長缺席,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理事會之職務為執行大會所有決議,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執行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之報告,理事會每六個月舉行一次例會。
3. 監事會
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其餘為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成員總數永遠是單數。監事會由監事長領導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第九條——經費來源
1. 會員入會費;
2. 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
3. 接受政府資助;
4. 舉辦各項活動服務的收益。
第十條——經費支出
1. 本會日常開支及活動一切開支。 (須由會長或理事長簽署)
2. 理事會須以本會名義,在銀行開設戶口,戶口之使用必須會長和一名為財政或理事長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可聘請社會人士為名譽會長、顧問。對本會有一定貢獻之離職領導人,授榮譽稱號。
第十二條——本章程經過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十三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中文名稱:“夢‧幻文化藝術協會”,中文簡稱為“夢協”,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Cultura e Arte Sonho e Imaginação”,葡文簡稱為“ACASI”,英文名稱“Association of Culture and Art, Dream and Illusion ”,英文簡稱為“ACADI”。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主教巷1號C永順閣A座1樓。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之宗旨:本會為一存續期無限的非牟利團體,主要為透過舉辦各種具體實質的工作項目及活動,給予本地年青人無限創作的發展機會、提高活動素質、促進高水準製作、加強對藝術文化推廣交流及提供相關協助。
第四條——本會會員資格:凡年齡在8至45歲之本澳居民,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會章,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會員;凡入會達五年或以上者,即成為永遠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有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各項決議;
(二)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三)繳納會費。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經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其職權如下: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容規章;
(二)選舉理、監事會及各管理機構之人員;
(三)決定會務方針、任務及計劃;
(四)審議理、監事會工作及財務報告。
第十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參與會務,領導本會。副會長兩人,負責協助會長執行本會工作;在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按序替補,代行其一切職務。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處理日常會務,理事會選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總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推展會務工作;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三)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和財政收支。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成員人數必為單數。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決議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理、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每三年為一屆,成員只可連任一屆。
第十五條——理事會可聘請義務或受薪職員若干人,參與會務工作,在理事會指導下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六條——本會工作項目及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會員交納之會費;
(二)接受來自政府機關及社會人士的資金贊助;
(三)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七條——根據本會會務需要可邀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職務。
第十八條——本會章程若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經會員大會通過後修改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is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4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同格音樂藝術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rte Musical Tong Kak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非牟利機構,以團結會員、愛國愛澳、以聯絡本澳各業餘音樂藝術愛好者、利用業餘時間推動音樂藝術文化、同時積極參與社會各項文娛公益活動及音樂教育、營造一個和諧歡樂組織。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氹仔海洋花園第六街23號雅蘭苑5樓A座。
第四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選舉理事會,監事會及各管理機構之成員;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第五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參與會務,領導本會,會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六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每年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處理一切有關會務,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名,理事若干,設秘書、財務等部門。由單數成員組成,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門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事長及副監事長互選產生,由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監察理事會的所有行政決策,定期審核會計賬目,就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八條——理事會每半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召集) ,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出席人數需要過半數列席及簽到方可作決議。
第九條——本會根據實際情況,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等人,以指導會務發展。
第十條——凡參加本會第一次會員大會者皆為創會會員,以後凡有興趣參與者,承認本會章程;經理事會通過,辦妥入會手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之權利
A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B 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及建議權。
C 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D 經合法程序,會員有權申請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之義務
A 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B 團結會員,支持會務活動。
C 繳納基金及按期繳交會費。
D 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及利益者,經規勸無效;由監,理事會聯席會議通過,會長簽署確認,可勒令其退會或開除會籍。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A 會員入會時繳納之基金及按期繳交之會費。
B 接受會員及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
C 接受政府機構資助。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五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會議議決修改章程。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六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5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一、本會採用之名稱為“寰宇天下業主委員會”。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勞動節街318號寰宇天下第五座31樓B。
三、本會之目的是在澳門法律制度下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以利業主安居樂業。本會是非牟利團體。
一、本會宗旨是促進及組織會員之間就所有有利於寰宇天下之使用及管理的事宜進行討論,以及就業主大會所審議的事宜及與管理公司商討之事宜預先取得共識。
二、本會不具備確定之存續期,從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一、寰宇天下各獨立單位之所有人均可申請成為業主委員會會員。
二、承租人取得單位業主之授權書,得依法代為行使章程所定之單位業主之權利。
一、會員權利:
A.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B. 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 參加業主委員會舉辦的活動;
D. 享受會員福利;
E. 行使由法律賦予的權利。
二、會員的義務:
A. 遵守業主委員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和理事會在其許可權範圍內作出之決定。
B. 向業主大會及其常設執行委員會提供聯絡資料。(資料是保密)
三、處分:若會員不遵守法律之規定,本會章程之規定,大會之決議,理事會之決定,或作出有損業主委員會聲譽的行為,理事會可採取以下處分:
A. 口頭警告;
B. 書面警告;
C. 由理事會以法律途徑追討責任。
一、業主委員會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由會員大會在會員當中選出,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可連選連任,如任期屆滿時新一屆成員仍未選出,則保留職務直至新一屆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選舉。
一、會員大會是業主委員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
二、通過互選產生主席團,主席團由一名會長,二名常務副會長組成。
三、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且僅得透過會員大會之議決方可續任。
四、成員必須是寰宇天下業主或有按《民法典》第1346條授權的與業主同住的親屬。
一、負責召開全體會員大會及繕立會議紀錄。
二、主席團成員當然成為理事會成員。
一、理事會由若干名成員組成,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通過互選產生一名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其他職位可由理事會互選產生。
三、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且僅得透過會員大會之議決方可續任。
四、理事長負責召集理事會之會議,議決是以出席之多數票作出,並在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票數相同時,理事長之投票具有決定性。
五、理事會成員必須是寰宇天下業主或有按《民法典》第1346條授權的與業主同住的親屬。
一、負責召開日常會議。
二、執行全體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預備及提交賬目,並編制每年度之收支預算。
四、確保本章程之執行。
一、監事會由三名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出。
二、通過互選產生一名監事長,二名副監事長。
三、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且僅得透過會員大會之議決方可續任。
四、成員必須是寰宇天下業主或有按《民法典》第1346條的業主同住的親屬。
一、負責監督理事會的正常運作及列席理事會的日常會議。
二、分析開支及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及財務報告,並向大會發表意見。
一、會費。
二、捐款。
三、其他收入。
一、本章程所有未提及的部分將按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dezasseis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09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2/2009/ASS檔案組第7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運動員協會”。是一非牟利體育會。本會聯絡地址暫設於澳門氹仔廣東大馬路99號,南貴花園,2座7樓I。其宗旨是推廣體育活動。本會亦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或遷到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條——繳交入會費和會費的為正式會員。經理事會認定為值得表揚者或為本會作出貢獻的為名譽會員。
第三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會員的權利:
a)參與本會一切活動;
b)選舉或被選舉擔任本會的職務;
c)享有本會授與之其他優惠。
會員的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b)繳交有關會費和其他所承諾之負擔;
c)發展及維護本會的名聲。
本會會員如有不履行義務或破壞本會名譽和利益,本會得取消其會籍。
第四條——本會收入來自會費,入會費,津貼,贈與和其他額外收入。
第五條——本會組織分別為: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上述組織成員之任期為二年,但可以連任。
第六條——會員大會
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有決定會務方針,批評及選舉理事,監事之權。
第七條——會員大會召集的職權以及運作的方式是依法律規定進行,每年至少舉行會議一次,而會議必須在八天前用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開大會。本會在召開大會時,出席會議人數須為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若無法達到二分之一,則半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可召開會議。在特殊情況下,由全體理、監事會成員聯席會議及不少於三分之二會員聯署,由理事長或監事長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的主席團由三或五名成員組成,其總數須為單數。大會的職能是主持會議和編寫有關的會議記錄。
第九條——理事會
理事會由三至九名成員組成,其總數須為單數。負責管理會務和行政及財政事務,並得每月至少舉行例會一次。
第十條——監事會
監事會由三或五名成員組成,其總數須為單數。職能是對理事會的行政和財政進行監察,檢查賬項和報告,且得每年得至少舉行會議一次。
第十一條——過渡性制度
本會首次會員大會的工作和選舉理事之事宜,在本章程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報》後三個月內,由創會會員負責主持。
本章程倘有不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束承玫Chok Seng Mui
茲證明本文件共七頁與存放於本署“2009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卷第28號文件之“Associação de Esporte de Cheng Mou União Internacional de Macau”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第一條——本會命名為:澳門精武體育國際聯合會;
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Esporte de Cheng Mou União Internacional de Macau(葡文簡稱“ECMU”);
英文為:Macau Association of Cheng Mou Sports International Union(英文簡稱“CMSI”)。
第二條——本會法人住所設於澳門荷蘭園大馬路36-B號茂業商業大廈二樓。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以致力發展體育運動、加強對體育事業及體育賽事有興趣及熱心人士之聯誼、交流、及提升有關技術為宗旨。
第四條——凡對體育運動及體育事業具有興趣及熱心、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由會員一人介紹,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
第五條——會員之權利如下:
a)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一切會員活動;
b)在會員大會享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享用本會為會員而設之各項設施及福利;
d)介紹新會員入會。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如下:
a)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b)致力推動會務之發展及維護本會之聲譽;
c)按時繳交有關費用。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其主席團由會大會選舉產生,成員包括會長壹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例會壹次,必要時可由理事長或監事長召開特別會議。
第八條——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a) 核准及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b) 選出及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 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制訂本會之政策;
d) 審核理事會所提交之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九條——理事會由至少五名之單數理事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由理事互選理事長壹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壹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及財務長壹名。理事會可視需要下設專責工作部門,向理事會負責。
第十條——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
第十一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a)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b)研究和制定本會之工作計劃;
c)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帳目結算等報告;
d)召開會員特別大會;
e)聘請本會顧問、名譽顧問、名譽會長等,以指導及推進會務。
第十二條——監事會由至少三名之單數監事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由監事互選監事長壹名,副監事長若干名。
第十三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a)監察理事會及各部門之工作;
b)審核本會賬目;
c)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第十四條——本會為不牟利團體,有關經費來源主要為會員所繳費用;社會人士、團體之捐贈及公共或私人機構之贊助。
第十五條——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訂。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日
私人公證員 馮建業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零九年十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46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根據澳門清潔設備服務商會會員大會於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二日的決議,代表該會修改該會章程第一條,其修改內容如下:
名稱:澳門保安、清潔服務業商會。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Outubro de dois mil e nove. — A Ajudante, Fátima Lau Matias.
總經理 譚志清 |
會計主管 朱瑩 |
帳戶名稱 | 餘額 | |
借方 | 貸方 | |
現金 | ||
銀行結存 | 3,399,512.28 | |
應收賬款 | 37,376,610.86 | |
預付款項、按金及其他應收款項 | ||
總公司之欠款 | 1,629,310.56 | |
關連公司之欠款 | ||
固定資產 | ||
其他資產 | ||
銀行透支 | ||
銀行貸款 | ||
應付賬款 | 4,135,137.79 | |
其他應付款項及應計負債 | 1,804,007.13 | |
結欠總公司之款項 | 3,000,000.00 | |
結欠關連公司之款項 | ||
稅項 | 646,591.00 | |
股本 | ||
儲備 | ||
保留溢利/(損失) | 30,562,646.95 | |
總收入 | 9,868,118.73 | |
總支出 | 7,611,067.90 | |
總額 | 50,016,501.60 | 50,016,501.60 |
總經理 戴耀權 |
財務主管 余景豪 |
O Administrador, Wang Li-Jie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Iun Fok-Wo |
Presidente, Guo ZhiHang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Shirley Lei |
O Gerente de Sucursal de Macau, John Choi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Betty Chan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Susanna Lei |
O Gerente, Victor Wu |
Patacas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Susanna Lei |
O Gerente, Victor W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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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oveitamos para agradecer a todos os clientes e agentes parceiros pelo apoio e orientação que têm sido prestados.
MSIG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Macau, aos 13 de Agosto de 2009.
Para os directores da MSIG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Referente a MSIG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o MSIG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relativas ao ano de 2008,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17 de Junho de 2009,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s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08,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o capital próprio e a demonstração de fluxos de caixa relativas ao ano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e dos livros e registos do Sucursal.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os livros e registos do Sucursal.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o Sucursal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Lei Iun Mei, Auditor de Contas
KPMG
Macau, aos 17 de Junho de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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